一、哪些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还是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所得上述第(1)项至第(4)所得(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上述第(1)项至第(4)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不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按月计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 |||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 |||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交还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交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是。 |
(二)、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 | ||||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0元的部分 | 不超过28,500元的部分 | 5 | 0 |
2 | 超过30,000元到90,000元的部分 | 超过28,500元至82,500元的部分 | 10 | 1500 |
3 |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82,500元至250,500元的部分 | 20 | 10500 |
4 | 超过300,是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250,500元至390,500元的部分 | 30 | 40500 |
5 |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390,500元的部分 | 35 | 65500 |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二、个人所得税扣除说明
(一)个人所得税扣除内容
1、专项扣除(三险一金),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这两项由公司缴纳,个人无需缴纳)
2、专项附加扣除(六项),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3、依法确定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扣除。(如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
(二)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年终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交吗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继续教育
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下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非报考当年)。
3、大病医疗专项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交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当月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按月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个人所得税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毎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5、住房租金专项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毎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6、赡养老人专项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年终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毎月1当月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交吗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还是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交还不能变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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