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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可以入从团费报销吗(团体会费收据能否税前列支)



  其次是会费票据是否合规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五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团费、会费,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八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从以上三项政策可以看出,对社会组织,包括民间社会组织中的社会团体、枢纽型社会组织中的群众团体,会存在三种不同的税前扣除凭证:
  一、对枢纽型社会组织中的群众团体,如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团费、会费,是不征收增值税,那么就不需要取得发票做为合法的税前扣除凭据,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即党费、团费、会费专用票据即可。
  二、对依法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如问题中的物业管理协会,其收取的政策许可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规定的会费,是免征增值税的,理论上,免征增值税是需要取得税率栏为“免税”字样的发票作为合规的税前扣除凭据的。但这里有些特殊,我们在后边说。
  三、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第一条规定,社会团体的收费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如果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除会费外的其他收入,是要缴纳增值税的,此时应该开具发票,取票方以发票作为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


  回到文章开头的那张票据上来。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第十二条规定,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第二条,统一制定社团会费票据的式样,社团会费票据实行全国统一式样、规格。社团会费票据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号码、会费名称、标准、数量、金额、交款单位或个人、开票日期、联次、收款单位、收款人、支票号等。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合全省财政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2012〕37号)第三条明确,清理整合后的财政票据共分两类32种。清理整合后,财政票据统一分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两类。其中,
  (二)其他财政票据,共10种。
  2、《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本装)
  图中的票据有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策票据监制章,虽然目前在大力推进电子票的进程,但手工票(本装)在陕西省仍是有效的其他财政票据之一,因此图中所示为合法有效的票据,但必须指出的是,图中票据有一点是错误的,就是盖错了章,发票专用章是在税务部门备案的,用以开具发票的专用印章,发票外的其他票据不能加盖发票专用章,财政票据可以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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