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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法律地位研究(论述保险经纪人的法律特征及地位)

付璐律师解读保险经纪人分类及法律责任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但在某些情形下,投保人会因各种原因让业务员代签字。那么保险业务员代签字有什么后果?保险经纪人是如何分类的?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在此篇中付璐律师就相关问题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保险业务员代签字后果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如果存在保险业务员代签保险合同,则该合同是无效的,对此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由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保险经纪人分类



根据委托方的不同,保险经纪人可以分为狭义的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狭义的保险经纪人是指直接介于投保人和原保险人之间的中间人,直接接受投保客户的委托。付璐律师表示,如果是按业务性质的不同,又可分为寿险经纪人和非寿险经纪人。




寿险经纪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市场上代表投保人选择保险人、代办保险手续并为此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的中间人。对此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寿险经纪人必须熟悉保险市场行情和保险标的详细情况,熟练掌握专项业务知识,还要懂法律,运用法律,并且会计算人身险的各种费率,以便为投保人获得最佳保障。非寿险经纪人是安排各种财产、利益、责任保险业务,在保险合同订约双方间斡旋,促使保险合同成立并为此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的中间人。对此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非寿险经纪人必须要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以便能与投保人进行沟通,为投保人进行风险评估、设计风险管理方案,为投保人选择最佳保险保障等服务。




再保险经纪人是促成再保险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建立再保险关系的中介人。他们把分出公司视为自己的客户,在为分出公司争取较优惠的条件的前提下选择接受公司并收取由后者支付的佣金。再保险经纪人不仅介绍再保险业务、提供保险信息,而且在再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对再保险合同进行管理,继续为分保公司服务,如合同的续转、修改、终止等问题。对此付璐律师需要明确强调的是,再保险经纪人对保险的管理技术比较内行,具备相当的技术咨询能力,能为分保公司争取较优惠的条件。并与众多的投保人、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保持着广泛、经常的联系,以便及时获取有利的信息,为分保公司争取一笔又一笔的再保险交易。由于再保险业务具有较强的国际性,因此充分利用再保险经纪人就显得十分重要。在西方保险业务发达的国家,拥有特殊有利地位的再保险经纪人在有利条件下能够为本国巨额保险的投保人提出很多有吸引力的保险和再保险方案,从而把许多资金力量不大、规模有限的保险人组织起来,成立再保险集团,承办巨额再保险。







保险经纪人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因此付璐律师表示,保险经纪人是为投保人的利益,向投保人提供与订立保险合同相关的服务,并因此收取佣金的法人机构。




保险经纪人在接受投保人的委托在其业务活动中承担以下责任,首先负责提供保险信息,促成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经纪人首先应当将有关保险事项的信息如实告知投保人,并依其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按照投保人的需要为投保人确定适当的险别、数量、承保人及投保方案,促使保险合同订立。对此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审查保险合同内容,告知投保人应当注意的事项也是属于分内的法律责任。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协助投保人向保险人索赔。




以上就是关于“保险经纪人分类及法律责任”的解读,保险经纪人的委托人一般会是投保人,因为投保人会比较想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对此付璐律师需要明确表示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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