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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本上的终止日期是什么意思(房产证上面的终止日期是什么意思)

案件概述


再审申请人谢红英因与被申请人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3民终1402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人主张


谢红英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认定荣盛公司持有蚌埠市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受理单,就说明荣盛公司为谢红英户办理权属证书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过于片面,也不符合合同及相关要求,且于法无据,有违公平原则。


荣盛公司提交的蚌埠市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受理单中缺少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材料,而该材料正好在谢红英提供的2018年9月27日不动产登记收件单(不动产权)当中,其办理产权证的时间也严重超时。


荣盛公司提交的受理单中也载明,经审核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办理规定的,申请人需要补齐资料或者退回申请资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十八、十九条、二十条之规定,如果提交登记的资料齐全、合格,30个工作日内就能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而荣盛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提交材料,2018年10月9日才发产权证,中间相差了249天,由此可知,荣盛公司提交的申请登记资料不齐全或者资料不合格导致办证时间延长,其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即应承担自2017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27日的违约金,共计38902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五项之规定,请求再审。


安徽省高级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双方同意下列第2、3项处理: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日0.0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登记机关于2018年1月30日出具蚌埠市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受理单,说明荣盛公司为谢红英户办理权属证书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履行了其义务。原审以此认定逾期办证的截止日期,并无不当。综上,谢红英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红英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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