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增值税基本税制因素分析
1.1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纳税人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租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1.2 建筑业应税服务范围
一、应税建筑服务的具体范围
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二、应税建筑服务的特殊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建筑服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建筑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3 税率和征收率
建筑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1.4 应纳税额的计算
建筑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下:
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9%,此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9%)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建筑业企业应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防止出现发票无效的情况。
二、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下,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征收率)
一般情况下,只有小规模纳税人才可以使用简易计税方法,但建筑业有几种特殊情形,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三、销售额的确定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具体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限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有效凭证是指以下几种凭证。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1.5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同。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的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6 纳税地点
(一)销售建筑服务的纳税人若是固定业户,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关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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