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刑法修正案七网络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据查,张某某在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间,用自己的姓名办理了4套卡(银行卡、手机卡、U盾),并转卖他人(包某另案处理),获利4000元。同时多次收购、倒卖银行卡、手机卡、U盾共计13套,获利3000余元,其中,部分卡被公安机关扣押,没有来得及获利。张某某到案后供述,另案处理的包某、董某在购买银行卡时曾告知张某某通过隐匿邮寄,包装快递、给予回扣等,通过种种迹象,其明知这些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积极联络他人帮助收购、贩售银行卡。


后经公安机关核查,张某某所售卖的卡中,部分银行卡收入结算金额为2022356元人民币,支出结算金额2021612.6元人民币。其中张某某名下建设银行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金额为1014078元。


案件在肇源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系自首,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法条链接: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