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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退税政策骗局(现在国家有退税政策吗)

最近网上铺天盖地的所谓“国家退税给每一个人、人人有份、快来领取、我都一下子领取了好几万元”的消息,是骗人的!纯粹忽悠你!


最近那些说“人人有份、国家退税给你”的消息是骗人的


其实是什么呢?请看:


考虑到综合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与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存在一定差异,居民个人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年度终了后可通过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税款多退少补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有错误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其更正;纳税人更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退税。


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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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算清缴的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当进行汇算清缴并自行申报纳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规定,汇算清缴的范围主要是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也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之一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的,也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由于原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也要求汇算清缴,所以,这一块内容变化不大。


【小知识】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取得综合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知识】哪些情形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1)对于只取得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在日常预缴环节缴纳全部税款的,不需办理汇算清缴。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需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需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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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算清缴的时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需要关注的是,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时间是不一致的。


【小知识】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时间、地点、报表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税款多退少补。



​三、汇算清缴的办理主体

纳税人可以自行办理汇算清缴,也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由于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者,这部分纳税人如果属于核定征收,税务机关一般不要求汇算清缴,如果属于查账征收,一般都聘请有财务人员,由财务人员进行汇算清缴,这和原个人所得税法下基本是一致的,变化不大。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可以由本人进行汇算清缴(或委托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办理),也可以由扣缴义务人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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