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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2018版广东自贸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包括《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和《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两个文件简称2018版《实施细则》)。


据介绍,2018版《实施细则》按照国家的最新政策导向,在2015版《实施细则》基础上进行了政策创新与调整。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区内机构、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外汇业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信息,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进一步明确了区内主体的责任与义务。


在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面,对区内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作出了以下调整:一是融资租赁采用回租结构的,出租人可以以外币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设备价款,承租人收取的外币可以办理结汇。二是进一步明确承租人需提交的资料。三是进一步明确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应划入的账户类型。


在外汇业务监管方面,一是明确规定外汇局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开展非现场统计监测,完善外汇收支预警指标体系,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二是加大了对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区内机构、个人违规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相关主体办理2018年版《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业务。


据悉,2018版《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完善了自贸区外汇改革试点使其标准化、规范化、可操作性,促进自贸区建设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进一步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有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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