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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解释正在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马先生等三人为陕西省某区某村村民,分别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宅基地地上范围内建有房屋。


2019年12月,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以下简称《出让公告》)。2020年7月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陕政土批《该区2019年度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使用国有土地的批复》,同意将该村等集体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


区人民法院认为《出让公告》对马先生等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受案范围,以此为由驳回起诉。马先生遂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中院的现场查勘,马先生等三人的宅基地在挂牌出让土地范围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出让公告》与马先生等三人的权利义务之间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基于此,中院裁定撤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指定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诉讼结果解读?

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发回重审?


行政诉讼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五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行政诉讼发回重审的结果

行政诉讼案件二审发回重审,意味着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的案件时,出现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遗漏当事人或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在判决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审法院认为需要由原一审法院重新做出审理的情形。


那么,对当事人来讲,案件发回重审,表明一审判决不生效,案件并没有审理终结,而且前面已经完成的一审程序要重来一遍。二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发回重审,可能会出现重新审查,改变原一审判决的情况,对当事人来讲,是极其利好的。


本案解读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出让公告》与马先生等三人的权利义务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但是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认定《出让公告》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一定损害,是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因此,二审法院作出了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指令法院重审的终审裁定。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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