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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具体内容)

【裁判要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该补偿安置方案需经过批准以后予以组织实施。该公告的目的是让相关权利人知悉安置补偿的标准和方法,并有机会提出意见。据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本身只是发布土地管理部门拟定的、尚需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载体,不会对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利益产生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若改变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使得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产生认知错误,影响其提出意见并实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则具有可诉性。







【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4024号行政裁定


案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诉讼记录】


刘仁福因诉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陂区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行终162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小荣、代理审判员麻锦亮、代理审判员陈振宇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刘仁福以黄陂区政府作出的陂土征补公告〔2014〕9号《黄陂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程序和实体违法为由,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黄陂区政府作出该《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查明:黄陂区政府于2014年3月8日作出《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载明:依据黄陂区政府发布的〔2014〕第9号《黄陂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征收黄陂区滠口街龙王庙村集体土地13.4855公顷,用地单位为黄陂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该公告同时载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对以上补偿方案可以提出意见,对本方案有异议并要求听证的,请于2014年3月23日前,将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由该局召开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刘仁福从2014年3月11日起,先后参加了盘龙城经济开发区龙王庙村周家田湾公共土地面积分配方案会议、周家田湾公共土地面积人头部分补偿分配会议、周家田湾土地补偿分配方案会议,并均在上述分配方案上签字,且领取了公共土地面积的征地补偿款118236.77元和公共土地面积人头部分补偿款75220.67元。


一审法院认为:黄陂区政府于2014年3月8日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载明了公告期至2014年3月23日届满。同时,刘仁福从2014年3月11日起,先后参加了公共土地面积人头部分补偿分配会议及土地补偿分配方案会议,并领取了部分补偿款项。刘仁福此时应当知道该公告的具体内容及公告期限。由于上述行政行为发生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故应当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相关规定,刘仁福于2015年11月9日针对上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驳回刘仁福的起诉。


刘仁福不服一审裁定,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事实,黄陂区政府2014年3月8日作出被诉《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后,刘仁福从2014年3月11日起,先后参加了龙王庙村周家田湾公共土地面积分配方案会议、人头部分补偿分配会议、土地补偿分配方案会议,其均在上述分配方案签字同意,并领取了公共土地面积的征地及人头部分补偿款共计193457.44元。鉴于刘仁福对被诉补偿安置方案公共部分并未提出异议,且已经办理了该部分的征地补偿、安置手续,领取了该部分的安置补偿款,其主张对补偿安置方案不知情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其起诉请求确认黄陂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程序违法,缺乏事实根据。刘仁福主张被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低于法定标准、《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实体违法。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刘仁福对补偿安置标准不服,应由黄陂区政府协调;协调不成,应交有权机关裁决。其未经协调、裁决,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违反前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刘仁福的该项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以刘仁福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其起诉,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但处理结果正确。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刘仁福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刘仁福的房屋在2014年3月19日被强拆,相关赔偿问题没有解决;刘仁福未和黄陂区政府签订协议,《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程序和实体违法。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该补偿安置方案需经过批准以后予以组织实施。该公告的目的是让相关权利人知悉安置补偿的标准和方法,并有机会提出意见。据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本身只是发布土地管理部门拟定的、尚需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载体,不会对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利益产生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若改变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使得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产生认知错误,影响其提出意见并实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则具有可诉性。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诉《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改变了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该被诉《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对再审申请人的实际权益产生实质影响,不具有可诉性。原审裁定驳回刘仁福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刘仁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仁福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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