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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北京市社保中心关于劳务派遣)

疫情暴发以来,北京市积极探索,鼓励企业之间开展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合作,这一模式对解决用工余缺矛盾、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和稳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形势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共享用工行为,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拟制了《北京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指引》。《指引》分别明确了劳动者、原企业、缺工企业三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有效保障各方权益。


《指引》明确,共享用工的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不改变与原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共享用工期限不超过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劳动者有权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缺工企业未按约定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义务的,可以回原企业,原企业不得拒绝。不适应缺工企业工作的,可以与原企业、缺工企业协商回原企业。


工作期满回原企业时,原企业应及时接收安排。缺工企业需要,经原企业同意,且与原企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原企业与缺工企业续订合作协议之后,可以继续在缺工企业工作。


共享用工合作期满后,如劳动者不回原企业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企业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前应征求劳动者意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明确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以及缺工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原企业要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


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原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


共享用工合作期满,原企业要及时接收安排劳动者。


如果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缺工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协议中约定可以退回的情形的,缺工企业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原企业。


缺工企业需要及时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算给原企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协议给予原企业补偿,并协助原企业完成工伤认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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