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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应当进行清算的条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一)项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文件发布)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凡是完成项目全部转让行为的,即符合文件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均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即企业要根据政策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


在实务中,各地对应进行清算的“竣工”条件等进行了一定的细化规范。举例如下:


1.北京市规定。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竣工,是指除土地开发外,纳税人建造、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开始投入使用。开发项目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竣工(完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纳税人开始办理开发项目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项目开始投入使用。


(3)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2.天津市规定。


《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4号文件发布)第九条规定,“全部竣工”和“已竣工验收”是指除土地开发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3.安徽省规定。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十九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所称“竣工,是指除土地开发外,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开始交付购买方;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4.西安市规定。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西地税发〔2010〕235号)第九条规定:“《规程》第九条(一)款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是指所有开发产品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全部销售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已开具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项目。对开发产品虽未销售但已发生自用、出租、出借等情形,在统计口径上视同已完成销售,但对未发生产权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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