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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2条)

在全面推进“营改增”之后,税务机关对于增值税的管理日趋完善,由于增值税以票控税的特性,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也是愈加严格。在“金税三期”系统实施之后,税务机关对于增值税发票的稽查更加的便捷、准确,这就要求企业对于发票的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准确理解这些发票管理的相关规范,以及如何规避此类税务风险?下面我们针对近期的发票管理新规以及日常发票管理中的热点问题,为大家做出解读,以期能给各位财税工作人员带来一些帮助。


一、增值税发票的种类


全面“营改增”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


1.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2.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是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为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为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为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为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合规性问题


(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新规


国税发【2017】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因此,开票日期在2017年7月1日之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为企业的其票面购买方信息中必须包含: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购买方全称(参见国税发【2008】80号),否则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此处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对于以个人或者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非企业单位为抬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就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填写购买方全称即可。


对于企业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之前由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2017年7月1日之后(2017年12月31日前)即便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满足其他政策要求的情况下,仍可以用于财务报销、税前抵扣等。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填写要求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指出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填写完整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地址及电话,但是不必向购买方索取资质文件。


(三)增值税发票内容的合规要求


国税发〔2006〕156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国税发【2017】16号公告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货物名称笼统,没有具体明细的发票内容不合规,如:“日用品”“礼品”“办公用品”等大类别、培训会议清单不是从酒店系统或销售系统开具的培训会议费等。


(四)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2.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③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除了上述规定的不可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外,可以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但为了避免形成滞留票,税务部门建议一般纳税人在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开具普通发票。


(五)其他专用发票的适用性


全面营改增后,一些其他专用的发票在满足有关政策要求的情况下,只要是公司正常经营发生的支出,依然是有效凭据,可以税前列支,例如:


个人抬头的交通费(出租车票、长途汽车发票、火车票、飞机行程单、轮船票、过路过桥费)、人身意外保险费、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的签证费、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以及医药费票据。


三、购销预付卡怎样的发票问题


这种通过先付款取得储值卡,后用储值卡支付购买的方式非常普遍,比如购物卡、加油卡、电信充值卡、健身卡、课程学习卡等而通称预付卡。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对这些预付卡业务涉税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预付卡在税务处理上的分类


预付卡在税务处理上分为“单用途卡”和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二)购买预付卡能否取得发票,以及取得何种发票?


购卡人、充值人能且仅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售卡企业或支付机构如何向购卡方开具发票?如何纳税?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由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售卡方可在增值税开票系统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增加“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在其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开票方式与单用途卡规定相同。


售卡方或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应参照主营业务而定。


(四)预付卡的纳税义务何时产生,有谁承担?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或多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方与售卡方或支付机构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或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或支付机构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预付卡或接受预付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五)购卡方在购买货物或服务后,能否将支付款项时取得的普通发票更换成专用发票?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加油卡以外其他形式的预付卡均无法实现发票的更换,购卡方应在充分考虑自身报销以及税款抵扣后,慎重选择是否需要购买预付卡。


四、虚开发票的问题


(一)虚开发票如何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对虚开发票行为给出了定义:(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司法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了具体化: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虚开发票的法律后果


1.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相关税务行政处罚措施: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虚开发票”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处以拘役或者管制,最高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称“情节严重”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立案追诉:


(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与骗取税款的行为均应当对应虚开的税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的金额承担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三)如何界定“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②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③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④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低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四)一定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安全地带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在减税降费的大环境下,税务机关势必会通过加强对企业的税务管理和辅导工作,来保证减税降费的实际效果。在全面营改增已经实现的情况下,增值税已经成为影响国家税收和企业税负最重要的税种之一,而增值税以票控税的特性,决定了企业务必要加强对于发票的管理工作,避免相应的税务风险的产生。


(以上内容由网校财税专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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