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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过期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食品过期销毁是否要进项税转出)

在日常税收风险评估中发现有药品经营企业将超过保质期的药品做报废销毁处理进行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究竟需不需要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呢?


下面就这个问题从增值税政策相关规定要求给予回答。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药品超过保质期并非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的,而是由于根据药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限定的保质期限。因此非管理不善导致的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同样的道理,企业的其它存货非由于保管不善导致的报废销毁也不需要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比如由于市场的原因,公司生产的产品由于市场新产品的出现,原来生产的产品被淘汰,做报废处理的损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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