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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条例(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为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方案有关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并于7月16日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意见稿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但3种情形可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


——可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3种情形——


1.纳税人建造保障性住房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定其他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情形,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意见稿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缴后清算的办法。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自房地产转移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未按照本法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有关权属登记。


——提出意见途径和方式——


(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15日)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是:http://www.mof.gov.cn)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是:http://lisms.mof.gov.cn);或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是: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延伸阅读

土地增值税立法的必要性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条例》授权,财政部于1995年1月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条例》施行20多年以来,税制比较健全,运行平稳,上升为法律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土地增值税立法是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步骤,也是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完善土地增值税制度,增强权威性和执法刚性,发挥土地增值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作用,有利于健全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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