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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受理通知书发文驳回(驳回申诉出裁定书还是通知书)

审查


1、法院接到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应登记立案;


2、当场不能判定的,应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


3、需补充材料的,及时告知当事人,补齐材料后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立案后发现不符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对比


事项


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


适用文书


裁定


裁定


判决


解决问题


程序问题


程序问题


实体问题


适用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受理案件后


受理案件后


适用条件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起诉符合条件,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被支持


救济途径


可以上诉、申请再审


可以上诉、申请再审


可以上诉、申请再审


可否再起诉


可以再起诉


可以再起诉


不得再起诉,一事不再理


上诉期


10日


10日


15日


适用组织


立案庭


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


特殊情形


(一)应受理情形:


1、仲裁协议无效,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受理


2、法院准许撤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受理


3、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情形的,法院应予受理


4、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法院应受理


5、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应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6、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二)不予受理情形:


1、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法院应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


3、法院已实体处理过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4、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三)其他情形:


1、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法院审查决定


2、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3、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不可诉:《九民纪要》中,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围。股东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公司法》第40条或者第101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开。股东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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