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宏伟 本文图均为 受访者供图
洮南市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
检方:侵犯徐宏伟人身自由权的赔偿义务机关为洮南市法院
洮南市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显示,该院认为,洮南市法院对徐宏伟作出有罪判决后,白城市中院(注:原白城地区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重审期间,洮南市法院退回该院补充侦查,后该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实际上是对徐宏伟作出了无罪处理。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徐宏伟人身自由权的赔偿义务机关为洮南市法院,徐宏伟应向洮南市法院提出与侵犯人身自由权相关的赔偿请求事项。
《刑事赔偿决定书》还显示,由于洮南市法院退回该院补充侦查时,随案退回相关财物,该院至今未作处理。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该院为违法刑事扣押的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不存在依法没收情形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时,应予以退还,但该院至今未退还,从充分保护徐宏伟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应退还保证金并支付利息;经查,扣押的存款及现金与案件无关,应返回并支付利息。
《刑事赔偿决定书》称,关于徐宏伟提出的“依法追究相关检察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审查范围。
据此,洮南市检察院作出决定: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3000元,支付利息1240.89元;返还1500元,支付利息1363.82元;以上本金及利息共计7104.71元。
徐宏伟称,他将继续委托张铁雁和齐东雷两位律师向洮南市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校对:栾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