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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能否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是企业职工吗)

头两天看到一篇发文,是关于事业单位人员是否适用劳动法的问题,结论是没问题,但总是在字眼上纠结,没说到点上。心里实在忍不住,便来说说清楚。


公务员也好,事业单位的编制人员也好,与企业员工也好,都是靠劳动吃饭的,只不过因从事的岗位不同,分工不同,职责不同,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也不同。


目前现行的相关法律主要有《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等,但其适用范围并不相同。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是一致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劳动法》在第二条中也明确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


也可以说,只有形成劳动关系的,才依法享有《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权利。如果用人单位擅自辞退员工、加班不给加班费之类的,都可以依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维护自身利益的。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那么公务员是否适用《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呢,自然是否定的。


公务员的管理由单独的法律予以规定,即《公务员法》,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劳动关系,自然也无法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了。


那么事业单位呢,我们看《公务员法》怎么规定的。


《公务员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经过批准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未经批准的、以及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占用编制,一般为工人身份),适用的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也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除此以外,还有一个特殊群体,那就是向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提供劳动,但并不占用编制,不属于编制内的人员,那属于什么关系呢?


《劳动合同法》在第二条第二款对此进行了相关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也就是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除了编制内人员外,还可以聘用其他劳动者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比如我们常说的外聘人员,这类人员通常是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的,发生争议时自然是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还存在一个劳务关系和劳务派遣关系,这个在以后的内容中详细介绍)。


综合以上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做一个总结:


编制内的公务员、经批准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工勤人员除外):适用《公务员法》


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未经批准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外聘人员,构成劳动关系的: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用工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可能构成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属于劳务派遣关系(这个以后在发文详述。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在事业单位、以及外聘人员的管理上,也并非都是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存在一些执行上的差异,国情使然)


以上就是按照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做的一个归纳,看看你是属于哪一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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