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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企业公示暂行条例第8条什么意思)


自3月3日,岱岳区、新泰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简易程序分别开出辖区内首张罚单后,因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泰安市已累计作出42起行政处罚。


原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条例第35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报送年报的有关规定是什么呢?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那么,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会有什么严重后果呢?


第一,影响企业和个人信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二,将面临最高1万元罚款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0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再次影响企业信用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将进一步影响企业信用。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充分运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等信用监管和行政执法手段,严格督促市场主体落实年报制度,通过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警示一批失信主体,唤醒一批“沉睡企业”,进一步激活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进一步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d.gsxt.gov.cn微信报送年报二维码:



泰安广播电视台 泰安之声·融媒体中心


来源:泰安市市场监管局


通讯员:任豪豪


责编:朱文静


审核:张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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