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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汝政〔2012〕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缴存工资基数的确定


(一)职工个人2021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详见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我市202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7560元(我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0239元,即月均收入为5853.25元);自由职业者缴存基数参照我市在职职工缴存基数执行最高为17560元。


(二)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21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三)因缴存基数将作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家庭收入核定依据,单位应当如实为职工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擅自以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认真核对职工身份证号和姓名,如有误请及时更正,以确保职工个人信息的准确性。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经审核确定,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二、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单位和职工各12%,最高不超过各12%,因自由职业者单位部分及个人部分均由其个人承担,按最低缴存比例计算为16%。


(二)市财政全供单位及职工(含政府购买服务及自收自支人员)的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但最低不低于5%)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同意,并在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三、缴存额


职工个人缴存额由其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计算后得出,单位缴存额与个人缴存额应保持一致,缴存额经计算得出后应四舍五入保留至整元,且个人公积金缴存额应与其工资表内公积金扣除金额保持一致。


自由职业者最高月缴存额为16%即2810元。


四、调整时间和要求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业务的办理时间为7月1日至9月30日,请各单位经办人及时对采集的数据信息进行变更,核对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好的电子版报送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对公业务窗口。


自由职业者缴存人员基数调整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5日,逾期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原有的自由职业开户职工缴费基数低于最低缴费基数1700元的,且7月25日之前未申请基数调整的,中心将于2021年7月28日统一调整至最低缴费基数1700元,同时次月以新的缴存额272元进行缴费。


五、加强对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领导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请各单位组织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上、下限规定,核实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保证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


六、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汝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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