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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店需要银行开户吗(想开个便利店怎样入行)


排版 / 小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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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多家超市报案顾客自助结算时,出现多人多起盗窃事件,引起了社会不小的反响。此类案件,我们律所已经受托五起,我本人也已经受托两起,一起是一个老大爷三个月内分11次从超市未扫码拿走40个鸡蛋,一个是今天我要举例说明的58岁老大娘6个月内分9次从超市未扫码拿走20个塑料袋、一些挂面、散装米、方便面等货品共计86.3元的案件。



郭大娘今年58岁,本地户口,家里有多套房产,孩子有稳定工作和和睦家庭,大娘老伴于2021年年初去世,在世时,两人关系很好。8月底的一天,郭大娘接到派出所电话,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询问。郭大娘当时正在外地游玩散心,于是并未第一时间回来,半个月后的9月15日,郭大娘来到派出所,接受了询问。询问过后,其被刑事拘留,涉嫌罪名为盗窃。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向看守所约了会见,并且嘱咐家属尽快与超市达成谅解。看守所里,郭大娘整个人的状态看起来还不错,和大多数刚被刑拘的人的反应是一样的,迫切希望尽快能出来。在简短沟通感情稳定了郭大娘的情绪后,我向其了解了案情。


从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郭大娘一直在某超市购物,期间,监控显示,其共9次在自助结账时有少刷物品的行为,分别是20个塑料袋、一些挂面、散装米、方便面等平均起来一两块钱的东西,经过5次提讯,其计算总价值为86.3元。


据郭大娘回忆,起初两次,她确实不是故意漏刷的,因为塑料袋上没有标签,她并不知道自助结账机旁边挂着的塑料袋是需要付款的,后来有一次,她偶然发现,两个正在旁边自助结算机上结算的青年人从自助结算机旁的挂钩上扯下来塑料袋到自助结算机上扫了码,她才知道塑料袋跟走人工通道一样,是需要付钱的。


回家后,郭老太越想越不对,如果塑料袋是需要付钱的,那自己之前没有付钱不是也正常出去了吗,也没有人拦着,门口安检的机器也没有响,于是,郭老太开始留意,每次结账时,她都会在自助结账机处装作不太会使用或者犹豫个别商品买还是不买的样子,偷偷观察使用旁边自助结账机的顾客,几次观察下来,还真让她有了大发现,原来很多人都会漏刷超市的物品,直接带出,但是从未有过安保拦截或者门口安检提示的情况。自此,郭老太每次到这家超市买东西,都会故意漏刷几件小物品。



我会见完毕后,家属也拿到了超市的谅解书,赔偿金额显示2100元。


郭老太被刑拘的第二天下午,我向派出所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当时被告知,已经作出了延长拘留决定,并于次日上午向我作出《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理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该局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


这样,大概率,郭老太会于刑事拘留期限到后被提捕,大概率也会批捕,那么再想争取提早从看守所出来,只能争取审查起诉结算的不起诉了。


那么,我们现在来看一下这个案子里面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01


拒绝申请取保候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从这条我们可以看出,我作为辩护人向公安机关申请从刑事拘留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收到我的申请后次日作出决定,通知我其不同意变更的结果并告知我不同意变更的理由,这些程序上都是没有问题的。


02


什么是取保候审,哪些情况可以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以上我们可以得知,公安机关拒绝我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认为,因多次盗窃,不排除取保候审后会有再次盗窃的可能。


03


申请取保,什么人可以做保证人,保证金是怎么规定的,被取保人违反了会怎么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取保候审,有人保和财保的方式。


04


什么是刑事谅解书,超市谅解金额2100元是否合理?


刑事谅解书,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


刑事谅解书金额是由双方协商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家属通过向被害人积极赔偿实现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从而使得犯罪嫌疑人得到从宽处罚的结果。鉴于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谅解金额的标准,故超市要求的十倍赔偿2100元没有问题(郭老太提讯自认86.3元,超市方依据其计算方法商品总价为210元)。


05


最后,盗窃罪是怎么样的一种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即,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郭老太的行为确实触犯了盗窃罪,虽然金额不大,但是属于多次盗窃的情况。近期,像郭老太这种通过超市自助结算机故意漏刷的顾客很多已经经超市报案后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


从百度搜索引擎上搜索“超市自助”可以出来一堆搜索热点词条,包括“超市自助结账漏刷了还能找到我吗”“超市自助结算机逃单后能查到我吗”等,不难看出,像郭老太这种想通过所谓漏刷的形式占小便宜的人有很多。这种类似蚂蚁搬家的盗窃方式,两年内超过三次的都是涉嫌盗窃罪的,望存此心思的人引以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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