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银行开户法人章必须带防伪吗(银行开户法人章需要备案吗)


行内有句话是:“小印章,大乾坤。”虽然很多人都意识到公司盖章行为的重要性,但遗憾的是与印章相关的纠纷却依旧如故。实践中存在大量“真人假章”、“假人真章”以及“印章混用”的现象。可谓是,小小印章,处处是坑!本文将结合实践,谈谈印章引发的常见纠纷形式及法律风险。


一、常见纠纷:印章混用


(一)纠纷形式


1、公章:用于公司对外事务处理,工商、税务、银行等外部事务处理需要加盖。


2、财务专用章:用于公司票据的出具,支票等在出具时需要加盖。


3、合同专用章:通常在公司签订合同时需要加盖。


4、法定代表人章:用于特定的用途,公司出具票据时也要加盖此印章。


5、发票专用章,在公司开具发票时需要加盖。


(二)法律风险


示例:合同所盖印章并非合同专用章,而是采购专用章、项目部专用章等,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除非有证据证明相反事实,否则一般认定为有效。如前所述,公章种类很多,原则上,公章的种类与文件的种类要相匹配。但并非绝对,实务中仍需要考虑交易习惯,尽可能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故在匹配度的认定上,还要根据通常的交易观念从宽予以认定。


例如,示例中合同上加盖的印章虽然并非合同专用章,但加盖的是采购专用章、项目部专用章,似亦在情理之中,同时这是该公司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由于交易相对人一般不负有审查合同用章真实与否的义务,因此用章混乱的法律风险应由公司自行承担,而不能转嫁给交易相对人。如该公司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合同所涉印章与公司无关或为他人私盖,即应认定公司承认合同的效力。



二、常见纠纷:真人假章


(一)纠纷形式


真人假章,一般是指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人加盖假公章。


(二)法律风险


示例: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再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


分析:公司日常印章管理中,存在一种错误的思想,认为只要能够证明合同上盖的章是假的,公司就可以对合同不认账。但事实并非如此,此类情况下,主流观点是“认人不认章”。也就是说: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人即使加盖的假公章,也应当认定其构成有权代表或者有权代理。重点在于分析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例如,法定代表人盖假章的情况。《民法典》第61条第2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因此,只要是法定代表人加盖公章的,或者在法定代表人签字为真实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代表法人意志,印章真伪不影响企业应承担的责任。



三、常见纠纷:假人真章


(一)纠纷形式


假人真章,一般是指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人加盖真公章。


(二)法律风险


示例:公司印章被盗后,第三方使用该印章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


四、结语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