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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临潼区公司注销单位团队(临潼企业单位)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付蒙姣公司名称变更后,该如何承担之前的债权债务?近日,白水法院临潼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临潼区,判决被告陕西华创中江建材有限公司清偿所欠原告庞某煤款165318.1元,并按照资金占用费年利率6%承担从2014年7月17日起至清结之日的利息。


原告庞某向原陕西懿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分公临潼司供应煤炭多年,2014年团队7月17日双方结算,陕西懿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分公司共计拖欠原告煤款215318.1元,并就该笔债务向原告书写了对账单一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陕西企业懿蕾实注销业有限责任公司临西安潼分公司供应煤炭,双方之间形成煤炭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结算后陕西懿蕾实业团队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分公司拖欠原告煤款215318.1元,应予清偿。陕西懿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陕西华创中江建公司材有限公司,西安故其对原陕西懿蕾实业有临潼区限责任公司所设立的陕西懿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分公司拖欠的债务仍应承担清企业偿责任,对剩余的165318.1元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应按照资金占用费年利率6%承担从2014年7月17日公司起至清结之日的利息单位。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公司仅是名称变更,企业性质没有发生变化,公司进行注销名单位称的变更并不会影响其对外债务的承担,原公司的债务由变更名称后的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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