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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报(企业所得税年报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1、企业将资产用于偿债,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进行处理,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80号第二条: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2、企业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因此,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当年度发生职工薪酬支出、捐赠支出或特殊行业准备金支出,但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是否需要填写相关纳税调整表?


纳税人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支出、捐赠支出(含结转)或特殊行业准备金支出,无论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都需要填报《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或《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4、企业以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5、纳税人获得政府的奖励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因此,企业应根据收到的奖励资金据实判断资金是否有专项用途,是否同时满足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三个条件。


6、企业将持有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用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而取得的股票收益,企业所得税上也可作免税收入。用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可视为分二步处理:第一步视同股息分配,符合条件的投资企业可确认为免税收入;第二步用分得的股息进行再投资,同时增加投资的计税基础。所以,对于企业分得的股票股利或实物股利,在确认免税同时,也要确认相应的计税基础,这样的免税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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