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天津市企业变更法人的流程(天津企业法人变更网上申请流程)

近期,顾问单位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供的变更材料中存在伪造股东签名的情况。在“先照后证”的情况下,工商变更已经天津市完成,行业监管部门该如何处理成为困扰。本文是基于该问题的顾问意见修改而来,烦请兼修民商与行政业务的大神不吝赐教。


XXXX:


关于****有限公司2019年8月21日《股东会决议》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免书》上有变更“mmm”签名,而mmm实际于2019年2月已经去世,因而该伪造签名对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影响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的相关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企业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决议的有效性取决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以及股东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法人因此,****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决议的有效性,应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关于股东会召集、通知等规定,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股东撤销权的规定进行认定。


一、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法人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的形式上的有效性问题


根据《天津市****有限公司章天津程》第七条关于股东的规定,***天津*共有股东12位,其中,mmm持股2%;第十条、第十二条关于股东会决议的规定,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同时,根据2019年8月《天津市****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签字页”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情况,除mmm外,另有11位股东签名或盖章,这11位股东代表了表决权的9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网上l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关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情形“(一申请)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企业法(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企业法”的规定,从****股东会决议的签章情况可以看出,本次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在形式上履行了召集、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通过比例。同时,审核中没有证据表明另11位股东的签名或盖章存在伪造情况;股东对决议的撤销权至2019年10月消灭,现没有法定理由否定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二、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内容上的有效性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内容,符合《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天津市决议”的要求。


三、关于伪造“mmm”签名行为对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影响问题


mmm已于2019年2月去世,2019年8月《股东会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免书》上“mmm”签名属于伪造。该伪造行为对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影响,应根据股东会决议的原理进行判断。在股东会决议的形成过程中,股东会成员的个人意思表示只是股东会决议的构成要素,该独立意思的作出并不能直接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判断股东会决议行为是否成立,应当从形式上予以判断,即有股东会的外观存在、股东会作出决议和决议满足资本多网上数决。如果股东会实际召开,并且形成决议,且构成该决议的多数意见非伪造,被伪造的股东意思对决议的结果不产生影响,那么该决议行为应当成立[《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3辑 总第89辑):李刚毅诉北京慈铭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申请力确认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2)二中民终字17626号)]。


根据《天津市****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表明在最多变更49%表决权的股东不同意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变更决议仍然有效。mmm持股2%,在其余98%股份同意变更的情况下,其不出席、不表决、不同意的行为对决议效力没有实质影响。因此,在民法范围内,在股东会决议上伪造其他股流程东签名的行为,属于公司决议纠纷,不直接产生决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在行政法范围内,《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人的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等相关规定表明,虚假、欺骗等不正当方式会引起不良的行政法律后果。


因此,****《股东会决议》《公司法流程定代表人任免书》存在的伪造“mmm”签名行为,涉及在民法上效力与在行政法上效力的冲突,如何处理这种冲突没有具体规定,需要综合考虑行政权威、相对人权益、交易秩序的稳定等多种价值进行权衡。从行政权威角度,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可依法不予行政许可。但这种处人的理会产生客观上无法补正的事实状态处于停滞,对****而言,因不能完成地方金融监管环节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会出现其市场监管信息与地方金融监管信息不符,影响典当业务开展。从营商环境和维护公司交易安全、稳定的角度,这种处理的社会效果不佳。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