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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内资公司注册要实缴吗(常熟市注册小规模公司要实缴吗)

引语:公司制企业凭借强大的适应能力和自我积累能力,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制企业的发展以及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活跃市场经济,促进增加社会投资与就业,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具有重大意义。







公司设立采用许可设立和准则设立相结合的原则,许可设立主要针对保险、银行等金融行业的公司,而作为市场参与主体绝对多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上是适用准则设立的原则,即满足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无需经过行政机关的批准,即可登记成立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要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下面,从这几个方面展开叙述一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实体条件问题。


发起人或者股东

对于社团法人的公司而言,同时具有人合性与资和性的双重特征。所谓资合性,就是指一切向“钱“看,公司内部决议都看表决,一股一权,谁出钱多,谁说了算,这样或多或少地缺了点儿人情味。所谓人合性,指的就是在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之间存在某种私人关系,这种私人关系维系着彼此之间的合作,这种关系平衡着彼此之间的利益,或者更直白一点讲,发起人之间臭味相投,一拍即合,能够搭伙做生意,凡事商量着来。


这里不讨论高大上的股份公司,也不考虑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这类特殊主体的情况,单纯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笔者认为人合性更为重要。


虽说公司作为一个法律实体,在对外的法律关系中并非着重于股东个人,但是人的因素在此是必须着重考虑的。就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性质来讲,具有强烈的人合性特征,在发起设立之初,往往组织架构相对简单,资本规模有限,经营管理上都是股东亲力亲为。假设股东之间缺乏足小规模够的信任与默契,在公司决策上锱铢必较,分歧不断的话,公司往往会陷入僵局的泥潭中不能自拔。所以“人”才是这一类型公司得以发展的关键。


台湾学者赵德枢在谈到公司治理问题时曾提到这样一个观点,他认为“自罗马法以来,以结合团体力量之方式处理人际事务,系达成目标之最佳途径。”笔者认为,这里所谓“最佳之途径”,必须是建立在“人和万事兴”的基础之上的。


实务中很多案件显示,股东之间的纠纷,往实缴往造成股东会、董事会出现严重分歧,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此种情况下,公司继续存续很有可能造成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在各方矛盾无法调和之时,往往做出的选择会很少,绝大多数会走向公司解散或者股东离场自立的结局。最高院指导案例“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有兴趣的读者,可以通过最高院的网站获取研读。


既然已经认识到了公司人合性的重要性,那么要如何在公司设立之初就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呢,简单提以下几点:


第一, 找到与自己志同道合的“合伙人”,至少在公司的经营理念上需要高度一致;


第二, 合理限制发起人或者股东的人数,做到与公司发展规划与体量相一致;


第三, 找好“带头大哥”,在公司发展之初往往最缺少当机立断。


以上三点,只是一些最基本的建议,当然无法穷尽公司创立时对于“合伙人“的选择的所有要求,但是如果做到这几点,我想依然可以为公司发展排除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注册资本

谈完了“人“,下面来聊一聊”钱“的事。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拥有自己的财产,而股东们投入公司的资本金,就是公司的第一桶金。对外关系中,”门面包装“很重要,就像安排男女相亲,第一次见面时总会精心装扮,着装要考究,仪容要得体,公司也一样。而第一眼的印象往往取决于”钱袋子“,也就是公司注册资本的多寡。


2013年以前,《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注册公司,需满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公司按照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且限期实缴。这一规定,为公司设立设置了门槛,极大的限制了社会投资创业的积极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进一步鼓励投资,促进创业,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由原先的实缴制向认缴制过渡。


国务院2013年10月25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力促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会议明确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


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制度的调整昭示了公司资本制度由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化的需要。在旧注册资本公司制度框架下,立法者希要望公司实缴的注册资本能够成为保护债权人的基石,衡量一家公司的实力优劣,实缴注册资本的多寡成了最直观的标尺。


但是,在以注册资本为王的时代里,往往公司账面上的那个数字所反映出来的信息量却是十分单薄的。从财务角度讲,注册资本只是一个片面静态的指标,既不清楚公常熟市司的经营情况,也不了解公司的债务情况,更不用说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交易信用的优劣程度,仅仅通过注册资本是无法准确地判断出交易风险大小的。资本信用不能发挥立法者赋予其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功能使命的同时,还成为了市场交易,资本流动,创业发展的绊脚石。


随着制度法规的调整,我们迎来了1元钱注册公司的时代,极大的促进了公司创业。但是,结合笔者过往金融机构的从业经历来看,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主体中的大多数,中小企业依然受制于自身先天不足的缺陷,主体资质弱,融资环境差,两者间明显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希望在日后进行专门讨论。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于一家公司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不同于合同,章程实际上就是一份自治文件,它是公司组织设置和经营管理的最高准则,抛小规模开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说,章程可以称作为“公司的宪法“,设立公司则必须制定公司章程。


在登记注册公司的时候,公司章程作为必备材料,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备案,据此,公司章程具有公示性,是债权人和投资者了解公司基本情况,维护自身利益的立足点。


公司章程对内和对外的作用,要求股东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于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公司而言,公司章程需要量体裁衣式的“个性化”定制,不可以简单套用格式范本。


善于利用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为自己的“权利施展“预留空间,以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标。公司章内资程设置的合理性,缜密性也会给到外部债权人、投资人以正向反馈,以得到更多的合作发展机会。


由于公司章程的重要性非同一般,受限于篇幅问题,在此不做赘述,但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是公司自身与其他主体进行区分的标志,是公司人格化的特定符号。我国公司名称的设置采用的是预先核准制,公司在成立前,需要将拟采用的公司名称提请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核准。


此外,公司名称的构成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公司名称应当由字号(商号)、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三部分组成,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举个例子“西藏吉祥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是地域名称;当中“吉祥”是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的姓名作为字号,如吗果是外资企业,想要使用外国公民的姓名作为字号的,应当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关于经营特点,实际上就是国家对于行业类别的标准划分,比如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食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旅游业等等,这家公司就属于旅游行业;最后是组织形式,即公司按照其组织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其组织形式,需要在公司名称中标明。


公司名称不得包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文字,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除了上述禁制之外,还有一些奇葩的名字也是不允许的,举个例子,大家可以了解一下,这家中国名字最长的公司,公司全称“宝鸡有一群怀揣着梦想的少年相常熟市信在牛大叔的带领下会创造生命的奇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读起来朗朗上口,而且很励志,但是对不起,这样的名字在禁用之列,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之二十二条的规定, 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由字、词或其组合构成,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但具有显著识别性或有其他含义的短句除外。所以,这样的企业以后不会再出现了。


公司名称一经核准,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具有排他性,任何公司的名称不得与其登记机关辖区内已经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否则构成侵权。作为公司创业者,理应重视公司名称的设置与形象维护。


组织机构

公司的组织机构指的是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监事)、经理在内的公司权利机构,这些机构的设置实际上是在落实“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理念。所有公司类型当中,一人公司是一种特例,它实际上突破了传统公司对于组织机构权利分配的架构理论,在此不做讨论。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由于股东会仅以会议的形式存在,它又是一种非常设机关。


董事会,公司的决策机构。一般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组成,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董事会对内资外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活动,对内管理公司的生产和经营,也就是说公司的所有内外事务和业务都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进行。 经理,作为董事会的手,直接由董事会选任,受董事会监督,同时代董事会处理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事务。


监事会,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的职责是对董事会和经理的活动实施监督,但对内它一般不能参与公司的业务决策和管理,对外一般无权代表公司。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监事)这一机构的设置,往往流于形式,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中,由于权利基本掌控在董事会手上,公司各职能部门往往虚与委蛇,这导致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在公司内部很难得以实现。


如何优化设置公司的组织机构,对于公司治理,经营管理,企业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好的组织公司机构,分权治之,各司其职,能够为公司创造巨大价值;反观任何一家组织机构散乱的公司,往往一团乱麻,岌岌可危。


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地,即公司章程载明的公司所在地。我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吗法经过登记的公司住所是其法定住所,具有公示效力。住所地一经变动,需要同步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来注册,关于公司住所地,我们所应该关注的就是实际住所地与登记住所地不一致的情况。


公司住所地的法律地位十分重要,是公司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定场所。法律上涉及到合同履行地的确认,法律文书的送达,这些很可能会影响到公司主体法律责任的承担,甚至是会影响到公司合法诉权的行使。


例如,A公司对外公示的住所地为甲地,而实际办公地点在乙地,此时,有债权人B公司向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事实上由于B公司提供的货物根本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交付规格,导致A公司无法投入生产,同时影响到对下家C公司的交货时间,导致违约并向C公司支付了一笔违约款。本来A公司可以基于B公司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对B公司的诉请提出抗辩,同时反诉B公司要求支付赔偿款的,公司注册但是由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至甲地,导致A公司未按时答辩出庭,法庭经传票传唤,被告未到庭为由,缺席判决A公司败诉。


对于公司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情况,同样会为公司制造一些意想不到的“惊喜”,包括行政处罚风险和其他风险。公司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行政机关一经查处,可能会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需注册要同时接受警告、限期办理变更登记、责令停业整顿、甚至扣缴实缴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不仅仅是行政处罚,遇到该情况,还会影响到税收征管,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一家公司,在满足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之后,就可以申请设立,这样看似简单的事情,实务中也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公司设立之初的决定往往影响公司未来的发展,就像一个人一样,人的未来其实在儿时就已经塑造完成,后天的发展只是在不断的修正而已。


聊了这么多,本文粗浅的叙述,旨在尽力直观的展现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之初所需满足的条件,同时能够引出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以供投资创业人士参考借鉴,也希望广大读者能够提供一些新的思路与见解,帮助不断的丰满对于公司设立问题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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