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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税局工程网上预缴(天津市税务局电话12366)

适用税务局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国税局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印发,以下简称57号公告)的总分公司,属于汇总纳税企业,应当适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本法。


上述管理办法既适用于年12366度汇算清缴,也适用于季度(月)预缴,为了便于大家理解,今天以一个完整的案例,先探讨下总公司和分公司在预缴阶段如何计算和天津市申报企业所得税。



案例背景天津


甲公司为商业零售企业,注册地在预缴北京,总部为管理机构,没有经营业务,下属两个分公司分别位电话于上海市和天津市,均符合57号关于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总分公司所得税按照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适用所得税率为25%。


总公司要做的事儿


第一步:甲公司应将上海分公司和天津分公司的收入成本汇总计算,填报在甲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预缴申报表主表》)相应栏次。


假定,2017年第一季度,上海分公司实际利润额为300万元(收入1000万元,成本600万元,费用100万元),天津分公司实际利润额150万元(500万元,成本300万元,费用50万元),甲公司总部发生费用50万元,甲公司本季度《预缴申报表主表》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甲公司尽管是空壳,没有取得收入,但税务局是其机构所在地北京也分得了50%的应纳税额。


这一步操作的目标是,将企业汇总的应纳税额在总公司和两个分公司之间平分,可以将其称为一次分配。


甲公司分得的50万元税额,25万元入北京库,25万元12366入中央库,这是财政分配的问题,企业无需关注太多。


两个分公司一共分得的50万元,将由甲公司电话在上海分公司和天津分公司之间再做一次分配,也就是第二次分配。


分公司之间分配的比例,就要考虑两个分公司的贡献了。


第二步:根据57号文的规定,分公司的分摊比例要按照上年度各分公司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假定,2016年度两个分公司营业收工程入占比为60%:40%(上海:北京),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占比均为50国税局%:50%,则上海分公司2017年分摊比例为:0.60.35 0.50.35 0.50.30=0.535,天津分公司2017年分摊比工程例预缴为:0.40.35 0.50.35 0.50.30=0.465。


注意:上述网上分摊比例自2017年汇算清缴起,应保留小数点后10位。


上海分公司分配所得税额为:0.53550=26.75万元


天津分公司分配所得税额为:0.46550=23.25万元


甲公司填报预缴申报表附件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以下简称《分配表》)如下:



第三步:甲公司在预缴申报时,除需要报送《天津预缴申报表主表》和《分配表》外,还要报送:甲公司本季度财务报表(佐证实际利润额)和两个分公司2016年度的财务报表(佐证分摊比例)。


第四步:甲公司预缴申报后,要取得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分配表》,将复印件分别交由上海和天津分公司。


这一步至关网上重要,如果没有,总分公司都有风险。


分公司要做的事儿


第二步:分公司将取得的加盖甲公司主管天津市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分配表》复印件,随同分公司的《预缴申报表主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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