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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说白(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持股合伙人平台,走到最后,只有一条路可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告一出,再加上一些对财税一知半解外行人的解读,让大家对这个政策的理解有误解,认为个独、合伙企业全改查帐征收了,其实这样片面理解是非常错误的。


下面我们通过三个方面一起来分析下,同时与有限公司的税负进行对比,来看看如何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



一般的老板选择合伙企业,主要考虑成立合伙企业的用途是什么,不同的组织形式,来实现不同的目标。


采用合伙企业的目的,主要有三大作用,其一是生产经营,其二是股权激励,其三是投资用。当然,如果在上述作用的同时还能起到节税效果,那就更好了。


一、先说生产经营。

在查帐征收的情况下,采用合伙企业用来做生产经营可以吗?


答案是当然可以。


节税可以吗?


当然也可以。


两个理由就足够了:合伙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 个税35%。


对个人股东来讲,同样是生产经营,同样是有1000万利润,那么到个人手中的话,有限公司需要25%的企业所得税和20%的个税,合计是40%。


而合伙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个税是从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超过50万就是35%了,但这个毕竟比40%还是少交了5%。


1000万就少缴个税50万。


当然,唯一的缺点就是合伙企业是无限和责任。


如果你认为企业经营中的风险更重要,优先考虑有限责任;如果考虑节税,那么肯定选择合伙企业。


两全说白不能其美。



二、股权激励

采用合伙企业的另外一个作用就是股权激励。


很多老板想给员工进行股权激励,但有时可以涉及员工较多,不可能每增加一个员工就去变更一次主体公司的股东,所以一般是成立一家合伙企业,将要激励的员工统一放在合伙企业中来,这样合伙有限企业的人员变更,对主体公司来说没有影响。


同时,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作用,就是老板作为GP,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哪怕只占1%的股份,仍然有控制权。其它员工只是LP,只有分红权,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因为在合伙企业中有控制权,下传到主体公司中,即使老板在主体公司只有49%的股份,老板依然是有控制权。


而这些,合伙人在有限公司中则很难实现。


在股权激励的同时,还可以节税吗?


答案也是可以的。


因为如果将这些收入以工资薪酬方式发放给员工,那么他们最高需要45%的个税,而采用合伙企业后,最高才35%,还是低了10个点。


但如果只从节税角度来看,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更好一些。


因为有限公司分红到股东只有20%,而合伙企业则高达35%。


如果考虑到节税,优先选择有限公司,如果考虑到控制权,则优先考虑合伙企业。


前者是将激励的员工成立到一家独立的公司中,后者则是成立到一家独立的合伙企业中。


同样是两难选择,决策权在老板。


没有两全其美的办法。



三、投资

合伙企业的第3个作用就是投资,其中上面的第2条也是投资的。


41规定主要是针对的就是权益性投资。说白了就是如果你个独和合伙企业再去投资其它企业,对不起,只能查帐征收。


这个政策表述上没有问题,言外之意呢?如果不是权益性投资,能不能核定征收呢?公告里没有说,根据“法无禁止皆可行”,那么就可以理解为:非权益性投资,还是可以核定征收的。


也就是你直接将个独和合伙企业和用来做生产经营,还是没有强制要求查帐征收,即可以继续核定征收的。


其实这个政策在前几年,上海就已经执行了,就是合伙企业再投资时,将不能再核定征收。


继续不能再核定征收,那么税是多少呢?


投资分为两种情况,是以分红收入为主,还是未来以股权转让为主。


这个需要分红来讨论:


1、如果是以分红为主。


因为合伙企业是“先分后税”,是直接穿透到个人的。合伙企业的分红由个人承担,目前有2种政策说法,都可以采用。


1)如果是普通的合伙企业,大部分采用的方式是将分红收入当作股息红利所得,按20%来交个税,由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山西省税局




2021-11-09 上海税局内容


上海税局 2021-11-09 答复:合伙企业分红按20%


2)如果是创投企业,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5-35%),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20%)。


但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原文请见: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人和/zcfw/rdwd/202111/t460942.html)


但是我们来看下图:


图3:创投企业备案后才享受20%


这里的政策有点小瑕疵,创投企业如合伙果备案为单一核算方式,则按20%,如果按年度整体核算备案或不备案,是5-35%核定个税,但又说个人合伙人是按红利所得,即20%,让人无所适从。


所以在部分税务专家和自媒体平台上,都是将这里误读为均按5-35%来宣传的,直接搜索出来一大堆文章,所以开头所说的41号公告被误读的也是这样,认为核定后是3.5%,现在取消核定了就是35%,相差10倍。其实这里按20%也是可以的。


某知名会计网站也是按35%来教的


小结:有限公司分红也是20%,合伙企业分红也是20%(或者是35%),但有限公司的分红是可以扣除企业成本的,合伙企业先分后税,不能抵扣成本,所以仅从分红角度来考虑普通的话,合伙采用有限公司更好一些。


2、合伙企业未来以股权转让为主


2021年3月10日,在上海税局官网曾自然人转让合伙企业的股权有回复,即股权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来计个人所得税(原文见: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bsfw/nszx/hdfk/202103/t457349.html)


上海税局 按财产转让所得




山西税人和局 按红利所得

说白

但是也有不少税局认定为按“生产经营”所得,即按5-35%来征收个税。


宁波税局 按生产经营所得




四川税务 按生产经营所得


小结一下: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如果创投企业并且申请单一核算的话,个税20%,其他情况下,可能为20%或35%,各地税局口径不一。


但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则确定为20%。


综上所述,无论是分红还是股权转让,有限公司确定为20%,合伙企业则可能为20%或35%,所以无论是考虑分红还是股权转让,有限公司都更低更稳,均为20%。




总结:


1、如果直接用于生产经营,则合伙企业比有限公司节税5%,但需承担无限责任。


2、如果用于股权激励和股权控制,则合伙企业更方便更有利(唯一的好处)。


3、如果考虑分红或股权,有限公司比合伙企业均是20%,合伙企业可能有时还会35%。


4、如果与工资薪酬45%相比,高薪公司可以考虑用合伙企业的分红(20%或35%)代替工资薪酬。


从节税筹划的角度来考虑,在41号公告之后的节税建议:


1、如果是创投企业,只能采用合伙模式,需要去申请单一核算备案,备案后按20%计个税。但只能扣除相关成本。如果还有成本想扣除,只能按5-35%来核算。


2、如果是股权激励用,则只能采用合伙模式,因为要进行股权控制,这种方式下比工资薪酬低,所以年度分红超过50万或原来个人薪酬年度超过100万以上的可以考虑。


3、普通的老板,如果仅用于投资,则采用有限公司更好,因为可以采用延迟纳税方式,将分红留在“钱包公司”中,不进行分红,此时20%就可以延迟纳税了。同时公司收入还可以用于买车买房等,方便实现财富传承。


4、选择一些税收优惠地,增值税、所得税可以获得地方的税收奖励,一般可以达到20-30%。


5、如果仅仅是想快速变现,不建议采用投资方式,而是采用生产经营方式,将投资方式转为合作服务关系,利用个独核定或个体户核定方式,有限这样个税可以做到低至1.5%以内。


最后,41号公告对普普通通的老板并没有影响,既不需要过度解读,也不影响现有的运作,在明确统一采用查帐征收,只是堵住了一些权益性投资企业的核定门路而已。


对于公益性投资收入,目前保留下来的合规方式,只有利用政策性返税这一条路可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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