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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3号(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73号)


某市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主管的事项汇总


(2019年4月)




序号


主管部门


主管事项


法律依据(包括文号)


法条


1


商务、文化、体育、交通、旅游、教育等部门(统称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


单用途预付卡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第五条:“商务、文化、体育、交通、旅游、教育等部门(以下统称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各自主管行业、领域内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商务委


单用途预付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美容美发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


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汽车销售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家电维修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家政服务(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商业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市商务部门是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商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工作。”


拍卖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3


商务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二手车流通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4


商务委、市场监管局、环保局


洗染业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5号)


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5


商务委、发改委


餐饮业(包括最低消费)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


第二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设立、公布投诉电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6


教委


民办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沪府发(2005)10号)


第六条(政府职责分工):“市教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市教育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和研究生层次非学历民办教育。区县教育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及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市与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82号)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管理分工):“区教育部门负责对教育培训市场投诉举报或巡查发现线索的归口受理和分派。”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第五部分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


7


文旅局


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艺术品经营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第三条:“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旅游投诉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照网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


交通委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0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汽车维修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交公路发(1998)349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政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纠纷调解工作。”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37号)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5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四号)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的日常管理工作。”


9


住建委


房屋销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房屋租赁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房屋装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燃气热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安装、维修


《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10


住建委、物价局、人社局


房地产中介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


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11


城管执法局


城市管理执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15年)》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12


环保局


油烟扰民


《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00)191号)


“一、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防治饮食业油烟污染监督管理纳入正常的环境管理范围,切实履行职责,解决居民居住环境污染问题。”


13


绿化市容局


洗车


《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主管部门。”


14


绿化市容局、规土局、市场局等


户外广告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市和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15


绿化市容局、市场监管等


流动户外广告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本市交通、公安交通、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海事局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16


人社局


劳务中介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职业培训


《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沪人社职发(2009)34号)


第四条:“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负责对本辖区内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和审批管理工作。”


17


卫健委


医疗美容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修正)(卫生部令第19号)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18


体育局


全民健身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第五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19


烟草专卖局


烟草


《烟草专卖法》(2015年)


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20


通信管理局


电信申诉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5号)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依据本办法开展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委托并在其监督指导下,依据本办法开展本行政区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21


邮政管理局


邮政、快递申诉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


第二条:“消费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服务质量提出申诉,以及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对申诉进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专用电话为“12305”(省会区号-12305)。”


2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养犬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五日内到住所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犬只销售前,应当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工商登记证明和相关免疫证明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


23


民政局


养老


《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养老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24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金融消费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314号)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受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和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金融消费者投诉。”


25


金融办


小额贷款


《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沪府办发(2016)42号)


第三项:“市金融办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


26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八十号)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7


上海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垃圾网址


www.shjbzx.cn,举报电话12377


28


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垃圾短信、骚扰电话


举报电话12321


来源:质量云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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