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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减免政策)

【政策要点】


重点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费)附加税等政小规模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的亏损结转年限延长到8年,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最长可缓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对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在法定时限内办理的涉税事项,依法延长相应办理期限,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缴税,最长不超过3个月。


3、全力优化纳税服务


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各项涉税业务通过网上办、掌上办、邮递办、热线办等方式,实现“不见面、也能办”。对于必须现场办理的特殊事项,开通“预约办”绿色增值税通道,12366热线提前了解纳税人诉求,征纳双方做好准备小规模,让纳税人即来即办、即办即走。对影响到纳税人社保待遇或后续生产经营的业务事项实行容缺受理,纳税人后期可通过邮寄方式补齐办理资料。取消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厦门网2月8日讯(厦门日报社全媒体记者陈泥、通讯员肖雨、汤镇国)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落实好厦门市政府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15条扶持政策,强化税收支持,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厦门市税务局昨日出台包括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全力支持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全力优化纳税服务三大方面内容的十八条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曙东表示,全市税务系统将主动作为,尽锐出战,切实保证支持抗击疫情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也欢迎社会各界对税务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最大力度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支持税收疫情防控 助力企业科研攻关和复工扩产


支持疫情防控行业发展。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优先享纳税人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药品的一般纳税人可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支持科研攻关。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积极落实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增值税免税政策;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多部门数据共享,加快研发补助发放进度。


支持扩大产能。及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支持物资供应。全力支持保障好群众的“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辅导相关企业落实好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国优惠政策家储备商品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减免用税、印花税优惠政策。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农产品优惠政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支持防控产品生产厦门销售。对于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增值税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根据纳税人需要核定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


支持防控物资发放。单位发放给个人预防疫情的药物、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公益捐赠。全力落实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单位和个人通过合规途径无偿捐赠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和个人通过合规途径捐赠的现金和物品,允许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个人公益捐赠不能提供捐赠票据的,可凭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在90日内补充提供捐赠票据;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公益捐赠的,可凭汇总捐赠单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支持防护一线医务人员。参与疫情防治的医务工作者和防疫工作者按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暂缓对参与防疫防控的医疗机构人员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工作。


扶持困难企业 出租方减免租金可减免房产税


大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交通运输和其他未能及时充分复工复产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辅导、重点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费)等政策减免。对按照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灵活采取附加税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法。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符合条件可申请困难减免。


缓缴税收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6个月,期间不收取滞纳金政策。


免征小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我市在职职工人数30人以下的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法办理增值税涉税延期事项。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申报的中小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政策延期申报。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在法定时限内办理的涉税事项,依法延长相应办理期限,依法免于处罚。


优化纳税服务 涉税业务实行“不见面办理”


畅通“不接触”办税途径。为纳税纳税人人(缴费人)提供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和政策宣传辅导服务,146项业务全程网办,自然人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份数由每月3次(份)提高至10次(份)。


积极开展容缺受理。对影响到纳税人社保待遇或后续生产经营的业务厦门事项实行容缺受理,纳税人后期可通过邮寄方式补齐办理资料。对因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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