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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租金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小规模增值税优惠政策)


10月11日,经报市人民政税收府批准,市住建、民政、财政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中心城区部分公租房保障家庭实行租金减收政策的通知》,决定即日起,对中心城区部分不符合低保低收入条件的患病、残疾等公租房保障家庭实行租金减收。


根据通知,租金减收的对象主要针对中心城区家庭成员1人以上患病或残疾且不属于低保低收入家庭(具有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荆民政发〔2019〕18号)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家庭除外)。户籍不在中心城区的低保低收入公租房保障家庭,按中心城区户籍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执行。


租金优惠程度按照公租房保障家庭的实际情况实行差别化对待:患病的非低保低收入公租房保障家庭,按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荆民政发〔2018〕22号)规定,家庭成员中有1人系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年度内该家庭租金按30%收取;家增值税庭成员中有1人患病,但达不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小规模住院治疗年度累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4500元以上的,年度内该小规模家庭租金按50%收取。通知有效期内,遇有医疗救助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租金政策执行。


残疾人非低租房保低收入公租房保障家庭,按省残联办增值税《关于落实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医保资助政策的通知》(鄂残联办发〔2017〕20号)规定,家庭成员中有1人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年度内该家庭租金按30%收取;家庭成员中公有残疾人,但达不到鄂残联办发〔201租房7〕20号规定的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年度内该家庭租金按50%收取,具体为视力残疾四级、听力残疾三级、言优惠政策语残疾三级、肢体残疾四级、精神残疾四级。


上述家庭只需依据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结算单租金、县级以公上医院住院费用医保结算发票和住院病历、残疾证及社会救助证认定即可提出申请,不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符合租金减收政策条件的家庭,可按公租房保障程序直接在网上按步骤申请,也可将书面申请材料拍照或扫描后上传至网络进行申请。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合格并公示5优惠政策日,按核减后标税收准收取租金。同时开通线下渠道,接受相关申请。


ID:jr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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