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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怎么申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申报)



通常个体户定期定额征税的增值税申报的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的办法,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缴纳税款即可,凭税票就认定贵公司已经申报纳税了,不定额需要再填写纳税申报表了。


2、销售情况的填写: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由于是个体户定期定额征税,发票额度未超过定额数,此表0保存即可。


3、税额抵减的填写: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有税额抵减业务的纳税人工商户填写)。由于是个体户定期定额征税,发票额度未超过定工商户额数,此表0保存即可。


个体4、主表的填写:填写《增值税纳税申个人所得税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根据附表数据填写主表)。由于是个体户定期定额征税,发票额度未超过定额数,销售数填个人所得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1栏,即可,然后保存。






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经营额须申报向税务机关申怎么报吗


问: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个体额发生变化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定额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定期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定期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按照《办法》第十九条和《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十二条要求,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和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怎么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申报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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