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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基金可以破产吗(1000万家族信托基金收益率)

2014年,王某以北宋著名画家郭熙的代表作《秋山***图》设立家族信托,受益人是王某的妻子及两个孩子。2017年,王某经营的企业向某银行贷款800万,王某提供个人连带担保。其后,企业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某银行的贷款未获得清偿。获知王某设立家族信托的事宜后,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收益率信托,拍卖名画来偿还借款。

信托

【问题讲解】


本案实际上涉及的,是家族信托是否真基金的具有债务风险隔离功能。家族信托是一种运用广泛的信托类型,指应可以用于家族财富管理领域的信托行为,其信托目的是为了家族财富管理,即受托人须按照委托人实现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意愿,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受益人主要是家族成员。


家族信托是适应现代社会财富增长、高净值人群日益广泛趋势下的特殊财富管理制度,具有风险隔离、资产保障、税务筹划及传承、保密等功能。其中,风险隔离是家族信托的首要功能。


风险隔离功能源自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家族财产设立信托后,就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等信托当事人吗的固有财产中隔离出来,成为一块仅为信托目的而加以独立管理的财产,委托人等信托当事人的债权人都无权触及到信托财产。《信托法》第1000万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吗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信托法》第十六条可以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信托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在本案中,王某以自己合法所有的名画设立家族信托,信托生基金效以后,王某就已经丧失对该幅名画的所有权。这意味着,当王某对外提供时担保时,个人资产部分并不包括该幅名画,某银行作为债权人,并没有对王某以名画来偿还债务取得合理期待。因此,某银行要求以名画来偿还贷款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不过,法律并不会保护非法的目的(如逃税、避债、非法的利益输送等),这是众所周知的常识,在信托法上也有明确体现。如果债权人某银行能够证明,委托人王某就是为了规避债务而设立信托,且家族信托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那么,根据《信托法》的规定,某银行可以主张该家族信托无效,或者申请法院撤销该信托。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击穿信托效力的情形,只是很少见的例外,须满足十分严苛的条件。


通常,债权人如果想击穿家族信托,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在设立时间上,要求“债权取得在先、信托设立在后”。债权人必须首先证明,自己取得债权后,由于债务人(即信托委破产托人)设立的信托,导致债务人整体偿债能力下降。


第二,在实质结果上,要求证明信托的设立损害了债权。也就是说,即便前一个条件成立,即“债权成立在先、信托设立在后”,但如果委托人在设立信托后,家族自身的净资产家族仍然足以偿还当时的负债,那么,设立信托也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无权主张撤销。


第三,除了上述两个限制外,如果债权人主张的是撤销信托,那么,还需要满足法律对申请撤销的期限限制,即必须在知1000万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超过该期收益率间后,就不能再主张。


从上面三个条件看,本案并不具备撤销信托的情形。因为王某早在2014年就设立了信托,三年后破产才对外负债,根据家族信托设立在先、某银行取得债权在后的事实,无法得出王某具有恶意避债的主观意图,也不能认为信托的设立对当时尚未发生的未来债权有所影响。


综上可见,家族信托具有隔离债务风险的功能,尤其在委托人发生人身意外风险、家庭变故风险、企业经营风险时,能起到巨大的“防火墙”效果。但这是以信托目的合法为前提,如果委托人具有恶意避债的企图,或者想实现其他非法目的,那么,家族信托很可能无效或者被撤销,从而丧失风险隔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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