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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残保金申报截止时间,河南省2021年残保金报税截止时间

各用人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8〕9号)、《关于做好2021年审核征收2020年度所属金申报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精神(内残联发〔2021〕36号),现将托县202报税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审核认定及征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认定对象


托克托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金报税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保障金,由县税务局负责征收。


二、审核认定及征收


(一)审核认定


县税务局所管辖的用人单位的保障金审核认定工作由县残联负责。有安排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必须到县残联审核认定,没有安排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可从网上审核认定(操作程序)附后),也可以到县残联直接审核。起止时间为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前,用人单位在河南省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时间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申报,所需资料到县残联综合服务大厅领取办理。未在规定时间申报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逾期缴纳的将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二)保障金征收


用人单位持《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请表》、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工资报表向县税务局申报缴纳保障金。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31日。


三、审核认定材料


(一)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全区统一),盖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证书或营业执照;残疾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备案花名册),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编制本。


4.2020年6月和12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残疾职工2020年度的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在社保局办理,并且加盖业务专用章)、2020年五项保险的最后一次交费票据。


5.2020年6月和12月工资花名册,并汇总发放总额。


(二)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全区统一),必需盖单位公章。


2.2020年6月和12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交费通知单。


3.2020年6月和12月工资花名册,并汇总发放总额。


4.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证书或营业执照。


以上材料均需金原件和复印件,所有复印2021年件每页都要加盖单位公章。


四、计算公式


用人残保单位应缴纳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截止.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如果在职职工超过社平工资,上限为2倍社平工资。


五、实行分档征收


实行分档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七、审核认定地址


县残联综合服务大厅


联系人: 崔春林 纳日苏


托克托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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