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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2021年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国家、省上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


一、疫情期间每天不间断正常营业经营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的超市,按规模给予不同额度的物流费用补贴。店面面积为3000平方米以上的、独资企业1000—3000平方米的、200—1000平方米的,每月每店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0.5万元的补助。对符合规划的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疫情期间不间断正常营业的,按规模征收给予不同额度的补贴。市场面积为15万平方米以上的、10—15万平方米(含)的、1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每核定月每户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助。


三、纳入市上支持的、具备一定条件转型生产口罩、消毒液、酒精的企业,对生产方符合标准(包含民用和医用)产品的,按企业新增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四、降低企业用电负担。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


五、对承租市、区县两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020年2月房租,减半收取3月、4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倡议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2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积极加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保供骨干商贸流通企业的融资支持。对市确定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确定)和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市商务会展局确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优惠利核定率,市、区县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降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融资担保公司为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由市、区县财政给予担保费用补助,按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和续保的担保额给予企业不超过2%的实付担保费用补贴。相关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企业发放最低成本贷款。开辟企业融资服务“绿色通道”,简化流程、快速审批,特事特办,大力推广线上业务办理,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线下接触频率。


八、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泸州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按月付息调整为按季、按年付息,延长泸州还款期限。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降低或免除转账、开户、跨行转账、网银手续费和手机认证工具工本费等;免去企业在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过户、产权登记相关费用;鼓励有关方面减免企业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评估、鉴定等费用。


九、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财政给予30%损失分担。继续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便利疫情防控跨境收支,对企事业单位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结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做好逾期等不良信息报送前的核实与告知工作,对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认定后,支持金融机构对相关逾期贷款和欠款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3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十、抓紧兑现2019年度涉企奖补政策。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要抓紧组织2019年度各项涉企奖补政策的申报、兑现工作,及时拨付奖补资金,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提振市场信心。


十一、按市、区县应独资企业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个人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机关按权限及时办理。


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比照“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提请合理调整定额或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在规定申报纳税期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申请延期申报。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4 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十二、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办理期限延长,可在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补办。对受疫情影响,面临2021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补办以及缓缴期满后,企业或个人补缴延长办理或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时,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2021年不影响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


2020年,不集中开展社会保险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征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逐年过渡的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19年缴费基数下限比例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个人30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要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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