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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条例(2022年伤残优抚金明细表)


另查明,2014年10月30日,伤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评定李XX为烈士。李明细表XX烈士的《烈士证明书》于同日颁发于李XX烈士之弟李某某。




第二,李兴团要求西安市鄠邑区民政局补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李兴团诉请西安市鄠邑区民政局补偿其因为革命烈士举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本案中,李兴团诉称西安市鄠邑区民政局告知其要拿出证据才能落实李XX烈士的烈士身份,其因举证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西安市鄠邑区民政局补偿。原审法院认为,在李XX烈士身份的评定过程中,李兴团抚恤提供线索或证据为其个人权利,李兴团要求西安市鄠邑区民政局补偿其为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西安市鄠邑区民政局没有承担该损失的法定义务。同时,李兴团计算的经济损失亦没有法律依据,故李兴团要求西安市鄠邑区民政局补偿其30万元经济损失的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2022年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五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军人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条例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第十七条 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伤残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优抚金事务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2022年。


第十八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户口迁移的,应当同抚恤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凭定期抚恤金转移证军人明,从第二年1月起发放定期抚恤金。


第二十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 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烈士的子女条例、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明细表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二十四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优抚金接收烈士遗属。


第二十五条 烈士遗属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司法机关通缉期间,中止其享受的抚恤和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烈士遗属抚恤和优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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