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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与税务处罚决定书区别)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茂税一稽处〔2021〕5号


广东骆林处理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决定书号:91440902MA53DBK15L)


我局于2020年5月18日起对你公司2019年6月21日至2019处罚年10月3处理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现已走逃(失联),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你公司于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区别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50份(发票代码044001900104,发票号码09796847-09796896,15768295-15768344,15852398-15852447),发票金额12,818,706.03元,税额384,561.03元,价税合计13,203,267.0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无法联系上你公司的相关人员,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未按区别规定缴纳税款等情况;


(2)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广东骆林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明细表》,证明你公司为他人开具1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


(3)通过实地调查及居民委员会证实,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地址是虚假的;


(4)“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及“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等查询结果,证实你公司存在进销异常情况;


(5)你公司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登记银行存款账户信息;你公司已开具发票电决定书子信息中记载你公司的银行账户(农业银行茂名市茂南区支行60087960645846),经中国农业银行茂名分行证实不存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处罚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经过茂名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认定,对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的1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400税务1900104,发票号码09796847-097与96896,15768295-15768344,15852398-15852447,金额合计12,818,706.03元,税额384,561.03元,价税合计13,203,267.06元)定性为虚开发票。

税务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与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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