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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税局法规处(国家税务局济南市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二罚告〔2021〕115号


阳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3MA3D5PHC6Q):


你单位取得上海展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2305515613657)分别于2017年11月、12月、2018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开具的29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虚开,发票代码为3100171130,发票号码为05970147--05970150、05970156--05970175,发票代码为3100173130,发票号码为17085101--17085116、17085177--17085198、17085201--17085250、17085278-17085300、35191001--35191017、35191049--35191054、35191057-35191079、35191109--35191113、35191143--35191186,发票代码为3100174130,发票号码为25970151--25970193、25970276,发票代码为3100181130,发票号码为19895176--19895179、19895181--19895196,货物名称均为咨询服务费,金额合计25,519,482.35元,税额合计1,531,169.67元,价税合计27,050,652.02元,你单位已于2018年3月、4月、5月、6月、7月、8月全部认证抵扣。


你单位取得的上海积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230674619002E)分别于2017年10月、11月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虚开,发票代码为3100172130,发票号码为24336334--24336348、发票代码为3100173130,发票号码为01428405--01428409,货物名称均为咨询服务费,金额合计1,710,518.35元,税额合计102,631.16元,价税合计1,813,149.51元,你单位已于2018年3月全部认证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经计算,你单位2018年3月期初留抵53,543.91元,销项税额300,000.14元,进项税额505,276.21元,检查后调减进项税额358,869.30元,应补缴增值税100,049.32元;2018年4月期初留抵0元,销项税额19,819.82元,进项税额341,705.60元,检查后调减进项税额253,483.86元,期末留抵68,401.92 元,补缴增值税0元;2018年5月期初留抵68,401.92元,销项税额300,311.37元,进项税额553,634.70元,检查后调减进项税额375,563.02元,期末留抵0元,应补缴增值税53,837.77元;2018年6月期初留抵0元,销项税额28,301.90元,进项税额454,360.59元,检查后调减进项税额382,708.12元,期末留抵43,350.57 元,补缴增值税0元;2018年7月期初留抵43,350.57元,销项税额285,505.04元,进项税额299,302.96元,检查后调减进项税额220,893.48元,期末留抵0元,应补缴增值税163,744.99元;2018年8月期初留抵0元,销项税额131,679.39元,进项税额227,227.68元,检查后调减进项税额115,754.77元,期末留抵0元,应补缴增值税20,206.48元。


综上,你单位共计应补缴增值税337,838.5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3,648.69元,共计应补缴税款361,487.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偷税,拟处以偷税数额361,487.25元一倍罚款计361,487.25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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