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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业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贴现利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上期我们讲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中建筑服务、不动产销售、租赁服务、金融商品转让讲完了,今天一起学习贷款服务和贴现、转贴的纳税义务时间。


贷款服务

政策依据: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读:


银行结息是指利息的实际给付。银行对一笔存款或贷款,并不是每天支付或收取利息,而是集中在特定的日期才实际收付利息,这个特定日期就是结息日。根据上述规定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照总体原则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即发票、收款(利息)、合同约定哪个日期在前按照哪个日期确认。在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改为收付实现制,可以视为对贷款业务未收到利息的一种税收补偿,等利息到账以后再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案例解析:


案例05:A公司向B银行贷款若干万元,2016年06月01日为B银行对此贷款业务的结息日,结息日应收利息为70万元。


一般情况下A公司与B银行应该签署了贷款协议并约定利息支付的日期,B银行不论是否收到利息按照规定都应该在2016年06月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在结息日90日之后,也就是2016年08月30日之后的利息,则按照是否收到利息来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同时,结息日90天之后产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不得冲减90天之内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


贴现、转贴

政策依据:


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政策解读:


案例解析:


案例 06:A公司因需要资金周转,将其手中还有六个月到期的500万元承兑汇票贴现给B银行,贴现率假设为2%。B银行扣除利息10万,向A公司支付490万。然后B银行在拥有三个月以后又把这个承兑票转贴现给C银行。


原有政策口径下:A公司到B银行贴现时,B银行获得的10万利息当时就要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然后B银行再转贴现给C银行时,C银行的5万利息免增值税。


现行政策口径下:从2018年1月1日起,A公司到B银行贴现时不确认增值税收入,在B银行贴现给C银行时确认10万*50%=5万元增值税收入,C银行如果不转贴现的话,同样按实际持有票据的时间,最后在票据到期时确认5万利息的增值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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