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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建筑市政工程资质代办(包头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因住改商房屋拆迁不给经营补偿,内蒙古包头的贾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一审、二审失利的情况下,他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获得发回重审的裁定。近日,该案经原审法院重审,获得胜诉。






两审接连失利 冠领代理重审



贾先生在内蒙古包头某区有一套房屋,房屋设计用途虽为住宅,但贾先生将其用于经营,并为其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餐饮服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2015年2月,当地实施旧城区改建,区政府作出房屋市政工程征收决定公告,将该房屋划入征收范围。



但对于拆迁补偿问题,贾先生认为其房屋性质为营业性用房,应给予经营补偿,区政府对此却予以否认,基于此分歧,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15年4月,区政府针对该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于同日进行公告,并送达贾先生。



贾先生认为,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包头诉讼,可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其诉请。无奈之下,贾先生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为此案代理进行维权,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建筑冠领律师当仁不让,再次担起代理本案重审的重任。






法院重审判决 撤销补偿决定



为达成贾先生的诉求,法庭上,冠领律师直指被告区政府违法点:



第一建筑,本案房屋性质虽为住宅,但包头原告贾先生提供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贾先生将登记为住宅的房屋用于商业经营,被告不考虑实际情况,完全按照产权性质不给予经营方面补偿,不符合国务院相关通知的要求。



第二,原告贾先生提出该房屋用于代办商业经营,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却未提供对相关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的证据,在此情况下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被告于2015年4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该决定适用了代办当时已经废止的2011年的《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与应当适用的2013年《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对补偿的相关规定不尽一致,被告按照该暂行办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影响原告合法权益,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上述观点,认为被告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资质被告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被告区政府自判决市政工程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重包头市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住改商房屋拆迁 可按实际情况给予经营补偿



2003年9月19日,国务院曾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在该通知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由此可见,住改商房屋拆迁,可按实际情况给予经营补偿,不考虑实际情况,完包头市全按照产权性质资质不给经营方面补偿,并不符合上述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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