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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契税完税凭证在哪查(青岛完税凭证在哪里打印)





一、提取条件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公积金提取;


2.职工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公积金提取;


3.职工租赁本市住房自住公积金提取;


4.职工离休、退休公积金提取;


5.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公积金提取;


6.职工出境定居公积金提取;


7.职工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公积金提取;


8.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公积金提取;


9.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公积金提取;


10.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公积金提取;


11.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公积金提取。




二、提取材料

租房提取办理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2.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无房证明;


4.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还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①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


②职工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


③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注:职工实际年房租支出超过8400元的,提供本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房租发票原件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职工及配偶每月合计最高可提取额度不得超过2500元。


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单身职工需提供本人签署的《具结书》原件。


提取额度按照租赁年度核定。核定金额的最早日期从2018年5月1日开始,租赁期超过一年以上的,每次只核定一个租赁年度的租金。


购房提取办理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2.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


②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③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建造、翻新、大修提取办理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2.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②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③工程决算资料;


④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原件);


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以及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


5.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房屋所在地的区(市)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②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③工程决算资料;


④付款发票;


⑤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注: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还房贷提取办理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2.提取人的身份证;


3.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原件(购买非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4.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职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②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还款明细原件(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或银行印章);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或银行印章);


③偿还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加盖银行印章)。


偿还、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退休提取办理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2.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或经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原件,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应提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身份证明或者提供已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证明。




离开本市提取办理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2.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户籍迁出本市的,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个人异地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②户籍不在本市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个人异地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失业后提取办理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2.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以上的,应提供失业登记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满2年的失业证明原件。




低保提取办理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2.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提取流程

柜台办理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管理处申请办理。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办结,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 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金额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提取结算账户,其中提取结算账户包括: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I类借记卡。其中I类借记卡仅限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青岛银行。


备注:提取结算账户为职工I类借记卡的,需职工本人通过柜台或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自行绑定,也可以委托单位经办人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及职工本人双方身份证到柜台绑定。


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办理


青岛公积金网上提取的类型:公积金商贷自助提取、租房提取、离职提取、低保提取、退休提取等等。


  1. 进入业务界面后,点“提取登记”按钮打开支取界面:

3.选择支取事项、结算方式,获取验证码并填写,输入提取金额,点【申请登记】按钮;



3.申请登记成功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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