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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性质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性质)

乡村振兴:产业振兴—农民专业合作社股权结构问题探讨





乡村振兴关键在于产业振兴,产业振兴重点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顺理成章地成为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坚力量。从企业战略管理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核心利益架构在于章程中对股权结构的构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利益博弈。


股权结构,本来是指股份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在此借用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同的企业组织结构,从而决定了不同的企业治理结构,最终决定了企业的行为和绩效。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股


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股是指将本村的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集体保留一定份额(具体比例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剩余份额量化到本村的每个农户,这就构成本村的集体资产,本村的税源。一方面盘活本村闲置资产,另一方面将农户个体和集体的利益紧密地连接于一体。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混合股


村里每一个市场主体,包括个体户、邻村村民、甚至还有进城创业户,具体到每一家农户持股结构都不一样,既可能有资本入股,也也可能有技术入股,还有可能同时具有多种不同形式的股。例如:一家农户,丈夫是木匠,妻子是厨师,以技术入股;儿子是大城市企业管理返乡人员,管理入股。这种股权结构,既有本村的,也有外村的,这样他们形成混合持股的结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交叉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旅游公司、合作社商铺、农家乐等不同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互相持有股份。共同交叉股村民可以自主选择自己要入股的店铺,入股的村民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村的各类经营户。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调节股


村里的个体经营户由于所处的地理位置和所掌握的资源具有不均等性等原因,从而导致收入高低不均的现实,这种情况下就很有必要将盈利高的商户发展提高为合作社。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限制股


乡村振兴的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农民专业合作社承载着这个使命。农民专业合作社宗旨是服务成员,对于贫困户应当大力扶持,所以合作社入股过程中应当开放包容,以全民参与,入股自愿为原则;以钱少先入,钱多少入为策略;以照顾小户,限制大户为杠杆;以效益和公平为标准。


这种股权结构虽然会让股份少的成员会得到稍微多一点的分红,股份超过限额的成员也能分一点红,由于超过限额了分红的比例相对就少了,但将各种的农户和经营主体,结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合作社利益共同体,一方面调动了各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兼顾效率和公平。通过调节收入分配和再分配,避免贫富两极分化,实现整体和谐的发展。


律师观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约定的股权结构,对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影响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而言,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原则,成员结构中农民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决策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人头决。 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变化,股权结构中资本、自然资源、技术和知识、市场、管理经验等所占的比重受到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从而导致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不断地博弈,这就决定了股权结构是一个可塑的动态结构。因此,选择好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股权结构,具有深远意义。





青鸟普法安天下,墨客弘文润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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