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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赠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受赠设备的增值税可以算进项抵扣么)


外购商品进行赠送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对于这个问题其实我们仍然要从增值税的性质谈起,也就是增值税是链条税,是征扣一致原则,一项业务可否抵扣实质是这个链条是否已经结束,如果这个链条已经到了最末端,那么也就是增值税税负的最终承担者,也就是环节已经结束了,所以也就不流通,也就不可以抵扣了。


知道这个原理我们返回去看问题:外购商品进行赠送,这个流通的链条是否结束?那么我们要从两个方向去考虑:


一、对于外购商品进行赠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法理条文很明确,属于视同销售,所以必须缴纳增值税。有人可能不了解,不用着急,后续鲁老师会分析。很多人不理解的理由主要在于: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之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有人说鲁老师,根据文件规定用于个人消费购进的货物是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以此判断外购商品进行赠送应属于交际应酬消费,那就是不可以抵扣了。


貌似有道理,但是细细分析,其实还是存在比较大的偏差,没有仔细理解政策的精髓。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这里面的交际应酬消费重点在于一个“消”字,也就是对于交际应酬费和交际应酬消费的理解。


交际应酬消费如何理解:比如鲁老师单位来了客户,鲁老师拿出了单位的好酒招待,觥筹交错,好酒都被喝光了,那么这个属于消费。如果鲁老师没有时间陪同,只是打包好了,然后送给客户让客户拿走了,那么这个属于交际应酬费。


对于交际应酬消费和交际应酬费,一字之差,但是增值税的链条完全不一样,对于消费而言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已经断掉了,鲁老师的单位就是税负的最终承担者,所以也不存在抵扣了,但是对于赠送而言,商品实质还在流通,所以抵扣链条没有断,相当于进行了销售,那么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所以购入商品的进项自然也就可以抵扣。


所以,在学习增值税过程中我们时刻要明确增值税的链条性质,是流通的,这是学习增值税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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