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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零售个体工商户怎么缴税(个体户销售服装需要交哪些税?)

现在不少企业都会给员工提供统一制作的工作服,要求员工统一着装,员工在收到工作服时,需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除了个税外,工作服还涉及哪些主要税种?


企业统一提供的服装要根据具体的用途,来区分是否属于劳保用品,还是仅仅为提升企业形象等要求,而由企业统一制作或订制而发生的支出。


如果该服装是确因工作需要为员工配备,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则属于劳保费支出。比如钢铁企业等制造企业,都是有统一的工作服和工作鞋的,并且要求每位员工每天是必须穿工作服,这种工作服,属于劳保用品一类,它本身就有耐脏、耐磨、抗油污等功能,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外购的工作服,用于员工生产时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我们可以抵扣这些工作服的进项税额。


如果是为了提升公司形象等用途,为职工订制的工作服而发生的支出,则不属于劳保费支出(这种情况主要是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服)。有人认为,在增值税上,这些发给员工统一着装的工作服应作为福利费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这种一刀切的处理方式有失偏颇。需要我们具体情况具体对待。首先,我们要明确认识“集体福利”这一概念。财企【2009】242号文件认为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所以在会计核算上,福利费强调的是对职工劳动补偿的一种形式,是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除工资表上载明的数字以外的其他形式的支出。站在员工的角度而言,是工资以外的另一种收入(当然,除特别规定外,福利费要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端午节、中秋节统一发放的现金福利、实物福利等。公司给行政办公人员提供的工作服并不是劳动补偿,而是工作上必须要穿的,就跟我们给员工要配置上班要用的办公桌和电脑一个道理。其次,要看工作服的所有权归属。一般情况下,工作服都是公司定制的,每件衣服上都有公司独有的logo。公司制度规定,工作服代表公司形象,上班时间必须穿工作服。并且有些公司规定工作服属于公司财产,如果毁损了,需要交回工作服,如果没有到更换期就毁损了,那么责任人要自己补钱进行更换。在员工离职时,需要交回工作服。那么,这种情况下,不应将工作服认定为福利费,而是公司因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开支,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可以抵扣这些工作服的进项税额。如果公司制度明确规定工作服是统一发放给员工,员工不需要归还的(即员工拥有工作服的所有权),那么此种情况下,认定为集体福利是有道理的,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第二条“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起到劳动保护作用的工作服更不用多说,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至于个人所得税方面,只有被认定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的工作服,才需要计入发放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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