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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发行收入确认时点(报纸发行时间早上几点)

(上接C11版)


二、2021年度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的流动资产为36,428.50万元,较上年末增加24.35%,主要原因为2021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增加较大。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58,778.74万元,较上年末增加40.70%,主要原因:①2021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增加较大;②2021年在建工程中光纤陀螺仪生产建设项目投资额增加。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的流动负债为28,214.47万元,较上年末增加22.48%,主要原因为2021年末应付账款余额增加较大。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的负债总额为32,730.08万元,较上年末增加42.09%,主要原因:①2021年末应付账款余额增加较大;②2021年子公司七星导航根据资金需求取得银行借款,而2020年及以前年度公司未曾取得银行借款。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较2020年末增长38.99%,主要原因为2021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7,307.28万元。2021年度公司股本未发生变化,2021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较2020年末的变动幅度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变动幅度相同。


2021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1,822.4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307.28万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4.01%、2.55%,均较为稳定。


2021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41.37万元,较上年下降101.83%,主要是因为2021年销售惯性导航系统中部分款项未收回且已回销售款项中商业承兑汇票占比较高,导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相对较少。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生产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保持稳定,行业政策和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三、2022年一季度业绩预计经营情况


(一)公司对2022年1季度的业绩预计


公司预计2022年1季度实现营业收入在6,000.00万元至8,000.00万元之间,同比上升24.18%至65.57%,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200.00万元至1,700.00万元,同比上升87.88%至166.1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200.00万元至1,700.00万元,同比上升91.06%至170.67%。


公司预计2022年1季度营业收入相对去年同期有较快增长。主要原因:一方面,公司预计2022年1季度客户验收的惯性导航系统数量较去年同期有所增长;另一方面,公司预计2022年1季度验收的惯性导航系统均已完成合同免税备案,公司将以含相关增值税的价格进行收入确认,而2021年1季度销售的惯性导航系统未完成合同免税备案。


公司预计2022年1季度净利润增速高于营业收入增速,主要因为公司预计2022年1季度验收的惯性导航系统均已完成合同免税备案,毛利率高于2021年1季度。


(二)增值税退税情况的影响分析


公司部分军品销售合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未能及时完成免税备案的合同,公司在收入确认时点时正常计提销项税额并根据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待完成合同增值税免税备案后,再向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增值税退税,并在取得退税款时将其计入当期其他收益,作为经常性损益。


公司已向税务主管部门提交了增值税退税申请,该部分退税申请包括2020年下半年以来确认销售收入后完成免税备案的全部惯性导航系统销售,申请退税金额共1,255.33万元。考虑到能否在2022年1季度取得退税款及税务主管部门最终确定的退税款金额均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上述2022年1季度净利润预计区间未包含上述增值税退税款项。


若考虑上述增值税退税款项,净利润预计区间的上限将相应增加1,255.33万元。具体为: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200.00万元至2,955.33万元,同比上升87.88%至362.7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200.00万元至2,955.33万元,同比上升91.06%至370.55%。


公司上述2022年1季度业绩预计情况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理工导航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理工导航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理工导航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石一杰、严焱辉


联系人:莫永伟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石一杰: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于2016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担任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严焱辉: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于2019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担任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汪渤、董明杰、石永生、沈军、高志峰的相关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关于减持的相关承诺


1)本人在锁定期届满、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②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


③减持公告: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及(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缪玲娟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监事崔燕的相关承诺


3、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国杰乾盛投资的相关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关于减持的相关承诺


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企业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理工资产经营的相关承诺


5、发行人股东理工技术转移(理工资产经营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1、稳定股价预案


为了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特制定股价稳定预案。本预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具体方案如下:


(1)触发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启动本预案稳定公司股价。


(2)责任主体


本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公司应按照以下顺序启动实施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


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50%,且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如需)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公司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20%,累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公司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50%。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金额不高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50%。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未来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选举或聘任。


4)公告程序


①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启动董事会会议程序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成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控股股东将在公司公告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成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公告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5)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①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回购或增持资金金额已达上限;


③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本预案及相关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6)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其应用于增持股份的等额资金从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其用于增持股票的等额资金从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后薪酬和津贴中予以扣除代为履行增持义务。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②本人将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③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承诺:


③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②本人将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


(1)启动股份回购措施的条件


本次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2)股份回购措施的启动程序


1)若前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前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其他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当公司未来涉及股份回购时,公司应同时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渤、缪玲娟、董明杰、石永生、沈军、高志峰、崔燕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


(1)启动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条件


本次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极力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2)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启动程序


1)本人将根据公司出具的《关于股份回购及购回的承诺》中约定的股份回购措施的启动程序,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将在相关股东大会中对回购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本人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按照转让价(指公司老股转让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1)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存在老股配售的,公司将督促实施配售的股东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渤、缪玲娟、董明杰、石永生、沈军、高志峰、崔燕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督促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存在老股配售的,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将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而大幅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完全实现收益需要一定时间,在上述期间内,公司每股收益等即期回报指标将有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对此,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以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1、发行人拟采取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惯性导航装置扩产建设项目、光纤陀螺仪生产建设项目将为公司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的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有利于公司拓展业务。根据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正常运营后公司收入规模和盈利能力将相应提高。本次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推进募投项目的完成进度,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上市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本次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的精神,公司制定了《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制定以上风险应对措施及填补回报措施并不等于对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相关主体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以下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理工导航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理工导航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理工导航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理工导航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理工导航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理工导航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理工导航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理工导航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理工导航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理工导航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理工导航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理工导航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汪渤、缪玲娟、董明杰、石永生、沈军、高志峰、崔燕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理工导航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理工导航利益。


2)本人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理工导航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理工导航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理工导航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


3)如果理工导航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理工导航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理工导航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理工导航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


4)本人承诺切实履行理工导航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理工导航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理工导航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将严格执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保证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公司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3、中介机构关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审计及验资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评估机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关于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公司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公开披露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措施;


2)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2、发行人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企业/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企业/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企业/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企业/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果本企业/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企业/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对本企业/本人进行现金分红(如有),并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如有),直至本企业/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3)如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如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同意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九、其他承诺事项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渤、缪玲娟、董明杰、石永生、沈军、高志峰、崔燕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六、同业竞争情况”之“(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项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渤、缪玲娟、董明杰、石永生、沈军、高志峰、崔燕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业已披露的情形之外,本人控股、实际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以下合称“本人关联企业”)与理工导航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且本人、本人关联企业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理工导航资金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关联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理工导航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如确实无法避免,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及在本人权利所及范围内,本人将确保本人及本人关联企业与理工导航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并按照《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3)本人不会、并保证本人关联企业不通过与理工导航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理工导航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本人承诺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直接或间接占用理工导航资金或其他资产,不损害理工导航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理工导航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理工导航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5)本承诺函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是理工导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止。


(2)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业已披露的情形之外,本企业股东、控股、实际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以下合称“本企业关联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且本企业、本企业关联企业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公司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如确实无法避免,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及在本企业权利所及范围内,本企业将确保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企业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并按照《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3)本企业保证本企业关联企业、主要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2017年起至今不存在替公司及其子公司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其他第三方为公司及其子公司采购的产品或服务支付货款的情况,不存在除正常购销交易外的资金拆借和通过公司关联方(不含子公司)及其他第三方发生的其他非正常资金往来以及担保的情况。同时,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保证本企业关联企业、主要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也不会发生上述情况。


4)本企业不会、并保证本企业关联企业不通过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承诺不利用大股东地位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资金或其他资产,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5)如出现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6)本承诺函持续有效,直至本企业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一致行动人为止。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承诺


(1)智贝咨询设立至2016年12月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期间,历次股本演变已经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履行了相应的工商变更核准、登记、备案等程序,相关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纳税申报义务,历次股本演变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相关股东之间以及智贝咨询或理工导航有限或理工导航与相关股东之间不存在担保或者未清偿完毕的债权债务,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者其他权益利益安排,不存在纠纷、争议或者潜在的纠纷、争议。


(2)如因前述股权权属、股本演变引致相关方之间或者相关方与智贝咨询或理工导航有限或理工导航之间的诉讼、仲裁、争议,或相关方、智贝咨询、理工导航有限、理工导航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施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被追索滞纳金等,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承担兜底责任和义务,并补偿公司及相关各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渤、缪玲娟、崔燕、董明杰、石永生、高志峰、沈军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且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上述股权被质押、采取其他担保措施或设定第三方权益或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采取查封、冻结、征用等限制措施的未决或者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者司法程序的情形。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租赁房产瑕疵事项和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的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的承诺,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发行人员工情况”之“(四)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租赁房产瑕疵事项的承诺,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公司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情况”之“(四)租赁房产情况”。


5、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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