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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和兼营需要合并吗(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与联系)

(三)混合销售与兼营。


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提供应税服务。按纳税人经营主业交纳增值税,销售额会货物销售额与服务销售额的合计。


兼营: 纳税人多元化经营系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提供应税服务。税务处理,分别核算,分别交。未分别从高税率征税。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合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四)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形。


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形:(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2)存款利息(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以及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好了,今天讲到这里,明天继续为大家讲三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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