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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商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外购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

现将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相关规定归纳总结如下:


一、业务事项不允许抵扣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具体包括: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3.特殊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1)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接受了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上述商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二、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


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资格不符合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资格而未办理的。


(3)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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