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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会议指出,经法律程序批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原来实行营业税的服务业领域已统一征收增值税,实质上全面取消了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际已停止执行。为巩固和扩大营改增大幅减税成果,必须修改相应法规,并重新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全面取消营业税,调整完善增值税征税范围,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为增值税纳税人,并明确相应税率。根据13%这一档增值税率已取消的情况,将销售或进口粮食、图书、饲料等货物的税率由13%降至11%。同时,目前对部分行业实施的过渡性政策保持不变。考虑到下一步深化改革的实际需要,草案明确,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经国务院同意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作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对经济观察网表示,营业税完成了漫长的过渡期,在1983年的时候,增值税对产品征税,而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之后营改增的推出,是一个非常重大的标志性事件,标志着中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融合,也标志着中国在税制更加优化,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在营业税消失后,中国在在税则上更加统一,产业之间的深度融合不断加深。产业转换之间更加顺畅,更加符合产业自身规范,


“增值税条例的修改完善还有个过程,首先是税率的档次继续简化,其次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再次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的税收征管,要做到全链条打通,最后,增值税改革适当的时候要考虑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冯俏彬认为。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属于价内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促进市场公平。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8省市,分别是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浙江、湖北。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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