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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新老办法对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什么情况进行监督)

社保违法行为给国家和个人带来损失及产生不良影响,国家对这些违法行为会给予各种处罚,用人单位也会因社保违法行为遭受损失及影响发展。随着国家对社保违法行为监察和处罚力度的逐渐加码,应引起用人单位和个人的高度重视。以下是社保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及对用人单位的影响:


一、承担行政责任


国家及各省市的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保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均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一旦被行政处罚,不仅影响单位的形象,而且会影响融资贷款及企业上市。行政处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按规定和有关程序从用人单位账户余额中扣除,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3、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深圳市规定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外,用人单位有过错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违规人数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告。


4、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拒绝、阻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


(2)拒绝、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


(3)隐匿、伪造、变造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资料的。



二、承担民事责任


因社保违法行为给员工造成损失和伤害的,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追究民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及损失,主要为以下几种情况:


1、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用人单位必须100%补缴;


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若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其工伤期间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应由社保部门承担的费用。若员工因工伤死亡,还需用人单位承担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这将给用人单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的,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由社保部门支付的医疗和住院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或未按规定为员工及时办理失业手续的,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赔偿员工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承担刑事责任


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2014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出了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九条,均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接到移送案件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四、被列入社保黑名单


根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些用人单位会因为社保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等相关媒介上予以公示。列入社保黑名单后,不仅影响用人单位的声誉,而且会使用人单位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1、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


3、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4、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5、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


6、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


7、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社保违法行为的主要处罚及对用人单位的影响,当然不同地区的处罚规定也会大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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