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21年12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我市2021年12月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2月24日。对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14日
关于延长2021年12月纳税申报期限
有关社保费征缴事项的说明
尊敬的缴费人: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减轻企业受疫情影响,根据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21年12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有关社保费征缴事项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关于延长2021年12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适用于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
二、对受疫情影响严重,12月24日前完成缴费仍有困难的,2021年12月社保费缴费期限延长至2022年1月19日,延长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企业无需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主管税务机关为镇海区税务局,12月23日前未完成缴费的单位缴费人和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1月医保待遇由医保部门批量保留,企业无需提出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
21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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